起诉和受理K0117

行政案件受理的基本政策

← 返回裁判观点库检索 行政法专题

法院不得随意限缩受案范围或额外增设受理条件。起诉符合有明确被告、事实理由、具体诉讼请求,属于本院主管和管辖的,应予受理;立案审查期间不能确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再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规则

法院不得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得额外增设受理条件。起诉符合有明确被告、事实理由、具体诉讼请求,属于法院主管和管辖的,应予受理;立案审查期间不能确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再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51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生活场景解读

去法院告政府,最怕被“不收”。法律规定很明确:你有明确的被告、说清了事实和请求,案件又属于法院管,就必须受理。法院拿不准的,也要先收下再审查,不能轻易把你拒之门外。

被无理由拒绝立案,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同类观点

诉权保护立案审查先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