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和受理K0121

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范围

← 返回裁判观点库检索 行政法专题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或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但以县级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反倾销、反补贴、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指定的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管辖。

裁判规则

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群体性诉讼、重大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一审由中级法院管辖;以县级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除外。反倾销、反补贴、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指定的中院或高院审理。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15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反补贴、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生活场景解读

不是所有案子都在基层法院打。告县级以上政府、重大群体性案件、重大涉外案件,直接由中级法院管辖,减少地方干预。涉及反倾销、反补贴、国际贸易的案件,按专门规定由指定中院或高院管辖。

同类观点

级别管辖中级法院重大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