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确因公务等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经向法庭书面报告具体情况,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到庭应诉,不违反法律规定。负责人不出庭并不构成诉讼程序违法,但必须履行书面报告和委托手续。
裁判规则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法定义务,但负责人确因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经向法庭书面报告具体情况、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到庭应诉,不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
- 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监字第1681号行政裁定。
生活场景解读
你告了市政府,开庭那天市长没来,来了个办公室主任。你说"市长必须出庭否则违法"。法院说:法律是要求负责人出庭,但市长真有公务走不开,只要他书面说明理由、派了相应工作人员来,就不算违法。
关键是有书面报告、有工作人员到庭,不能连个人都不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