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对原告关于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支持,但对期间作了关键限缩:确认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在注销前(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12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注销后形成的是非法用工关系,不归入"劳动关系"期间。工资标准方面,法院采信劳动者自认的月固定报酬,核算应发工资后扣减已付部分,判令经营者支付欠薪。二倍工资差额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算至注销前一日。关于经济补偿金,因劳动者未能举证已明确告知对方"因拖欠工资而解除",法院未予支持;社保补缴因主体已注销、客观上无法履行,亦未支持。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由经营者承担相应债务。
| 诉请项目 | 劳动者主张 | 法院处理 | 结果类型 |
|---|---|---|---|
| 确认劳动关系 | 2020.6.8,2021.2.7 全程 | 仅确认注销前 2020.6.8,2020.12.21 | 部分支持(期间限缩) |
| 拖欠底薪 | 欠付约 2.6 万元 | 按出勤与请假核减后判令支付 | 部分支持 |
| 提成 | 主张若干 | 未达举证要求 | 未支持 |
| 二倍工资差额 | 主张若干(满一年区间) | 自用工满一月次日起算至注销前一日 | 部分支持(区间限缩) |
| 解除经济补偿 | 主张若干 | 未举证已告知因欠薪解除 | 未支持 |
| 补缴社保 | 要求补缴 | 主体注销、客观无法履行 | 未支持 |
| 责任主体 | 列经营者为被告 | 个体工商户注销,由经营者担责 | 支持 |
以上为类型化经验,不代表任何个案结果。个体户注销、劳动关系认定、二倍工资与经济补偿的举证责任,均高度依赖具体证据。如遇类似情形,应尽早咨询执业律师,固定微信记录、考勤、工资支付凭证等关键材料,并就诉请区间与举证责任作出务实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