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公司减资程序瑕疵争议(类型化)

领域:公司法(含董监高责任)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案由实务库·类型化办案经验 · 发布:2026-08-15 · 更新:2026-09-09
脱敏展示不披露当事人/案号不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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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给结论
· 减资不能只"登报公告"了事:对减资前已存在、公司明知的债权人,必须直接通知。 · 只公告不通知 = 程序瑕疵:债权人可在"减资本息范围内"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关键在时序:债权须在减资前已成立且公司为"已知债权人"。

一个脱敏例子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 120 万。后甲公司办理减资,注册资本从 1000 万减到 200 万,仅在报纸公告,未单独通知乙。减资后甲公司偿债能力骤降,乙的一百多万货款眼看要落空。乙能追股东吗?

一、处理思路

二、类型对号:你属于哪一类

三、常见问题

我的建议:公司减资务必"通知 + 公告"并行,别图省事只登报。债权人在磋商阶段就保留债权证据,一旦发现交易对手减资,马上主张权利、考虑保全——拖到对方资产空了再追,难度翻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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