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黑白合同与结算争议(类型化办案经验)

领域:民商事诉讼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地域:浙江省 · 发布:2026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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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干完了,按哪份合同结算是很多纠纷的第一枪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里,结算标准之争占了相当比例,而这类争议最常见的起点,是同一个工程存在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一份走了招标程序、做了备案,另一份是私下签的补充协议或者"框架合同"。哪份算数,直接决定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的差额落在谁头上。

这篇用一个贯穿全文的例子,把黑白合同、无效合同结算、实际施工人三条线讲清楚。

二、贯穿全文的例子(脱敏)

某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依法必须招标,施工企业以 3200 万元中标,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按程序备案;签约当日,双方又另行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工程价款按中标金额下浮 8% 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主张按补充协议结算 2944 万元,施工企业主张按中标合同结算 3200 万元,差额 256 万元。

再看一个对照场景:某工程未走招标程序,施工企业实际施工完成且质量合格,但双方签了两份价款不一致的合同,且施工企业实际是按其中一份履行的。

这两组数字——3200 万 vs 2944 万、差额 256 万——就是"黑白合同"争议的典型形态。

三、黑白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按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

这就是黑白合同的裁判规则: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标合同是"白合同",私下签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是"黑合同",结算时以中标合同为准。例子里的下浮 8% 直接改变工程价款这一实质性内容,按这条规则,施工企业有权要求按 3200 万元结算。

需要说明的是,这条规则的适用前提是招标投标活动依法有效。如果中标本身无效(比如应当招标未招标、先定后招、围标串标),中标合同和补充协议可能同时无效,结算规则就转到下一条——无效合同的处理。

四、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折价补偿

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法院应予支持。

这条的要点有三个。一是前提是"质量合格",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没有请求折价补偿的基础,还可能要承担修复费用;二是"参照"而非"依照",参照约定折价补偿是结算方式,不等于确认合同有效;三是数份无效合同之间,按"实际履行"的那份结算——哪份是实际履行的,看施工范围、付款、签证、结算等过程证据。

回到对照场景:两份合同都无效但质量合格,法院会先认定实际履行的是哪一份,再按它约定价款的折价补偿口径结算,而不是简单地"按高不按低"。

五、实际施工人的路径: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特殊情形可代位

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的权利路径是实务高频问题。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请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代位权),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应予支持。

边界要划清:第四十三条的"发包人责任"限于转包、违法分包两种情形;借用资质的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裁判口径并不一致,多数观点认为应通过合同相对性处理,不能简单套用第四十三条。这是最容易误判的一点。

六、垫资与利息:约定有效,利率红线是 LPR

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部分除外。

也就是说,垫资条款本身有效,垫资本金照还,利息按约定算,但超过垫资时 LPR 的部分不受保护。利息的起算时间,按第二十七条,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分别按工程实际交付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起诉日等规则确定。

七、你属于哪一类:先定效力,再定结算基准

第一类,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存在黑白合同的,按中标合同结算;中标无效的,转入无效合同折价补偿路径。

第二类,非必须招标的项目。双方另行约定结算条款,是否受"黑白合同"规则约束,裁判口径存在分歧:有观点认为非必须招标项目当事人另行约定不当然无效,按实际约定处理;也有观点认为自愿招标也应按中标合同。这类案件先查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范围,再决定主张路径。

第三类,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按实际履行的合同折价补偿,重点固定"实际履行"的过程证据(付款、签证、会议纪要、施工日志)。

第四类,实际施工人。转包、违法分包情形可依第四十三条起诉并主张发包人欠付范围内责任;挂靠情形路径受限,代位权是另一条路。

八、实务争议与两手准备

争议一:非必须招标项目的黑白合同规则适用。最高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情形,未限定必须招标项目,但实务中对非必须招标项目另行约定是否一律无效分歧较大。两手准备:先确认项目是否必须招标;若属自愿招标,同时准备"按中标合同结算"与"按实际履行结算"两条论证,看证据更支持哪条。

争议二:无效合同"参照"结算的范围。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折价补偿,是否包含违约金条款、下浮比例、付款期限,裁判并不统一。两手准备:把价款、下浮、付款条件拆开论证,主张参照的范围以价款折算为主,别把违约条款一并打包。

争议三: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的路径。第四十三条限于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人直接诉发包人无明确依据。两手准备:挂靠人优先通过合同相对性向被挂靠方主张;同时核查发包人是否存在欠付,满足条件的以代位权(第四十四条)另行主张。

九、常见问题 FAQ

Q1:招标后私下签的补充协议下浮结算,有效吗?

就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部分,按司法解释(一)第二条,一方请求按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下浮结算的补充协议在结算时通常不被采信。

Q2: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先承担修复责任,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无权请求折价补偿。

Q3:实际施工人能直接告发包人吗?

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并请求其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借用资质(挂靠)情形下直接诉发包人缺乏明确依据,需另行评估路径。

Q4:垫资利息怎么算?

有约定的按约定,但超过垫资时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 LPR 的部分不受保护;没有约定垫资利息的,承包人一般无权主张垫资利息。

Q5:工程款的利息从哪天开始算?

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工程实际交付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当事人起诉日等规则依次确定(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十、我的建议

做建工结算纠纷,我第一步是让当事人把项目的招标属性、中标合同与补充协议、实际履行证据三样东西一次性找齐,先判断有没有"黑白合同"问题,再决定按哪份结算主张。给施工企业的建议是,中标后别再签下浮、让利这类实质性改变价款的协议,真签了也要留"按中标合同结算"的往来函件;给发包人的建议是,招标文件和中标合同写清结算口径,避免事后靠补充协议找补。合同无效不意味着白干,但"实际履行"的证据决定折价补偿的基数,施工日志、签证单、付款凭证这些过程文件,比任何口头说法都值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