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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设立同行业公司是否阻却股东知情权,(2020)京02民终816号案解读

案由:296.股东知情权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 二十四、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解读:项若森律师|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号:(2020)京02民终816号
本文由 项若森律师(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整理并解读,系对公开裁判文书的实务研究,不代表任何当事人立场,亦不构成法律意见。

一、基本案情(公开裁判文书)

北京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4年,系有限责任公司。孙某某持股33%并任总经理,厦门某公司持股67%;孙某某配偶孟某培任公司监事。因长期无法知悉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孙某某于2019年4月29日委托律师发函,要求查阅、复制2017,2018年度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监事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并查阅2017,2018年度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公司收到函件后未予答复、亦未提供资料,孙某某遂起诉。

公司抗辩称:孙某某及其配偶、近亲属在外投资设立多家与本公司主营业务(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咨询与服务)相同或近似的企业,自营并放任近亲属经营同业业务,孙某某查阅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泄露客户资料、合同底价等商业秘密,严重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故不同意其查阅会计账簿的诉请;但对于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查阅、复制,则以"未修改章程、未召开股东会、信息已公示、孙某某任总经理应当知情"等理由反驳。

一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支持孙某某查阅、复制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诉请,但以不正当目的抗辩成立为由,驳回其查阅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的诉请。孙某某不服上诉。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归纳三个争议焦点,均围绕《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8条第1项"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这一不正当目的要件的认定:

三、裁判理由(解读)

四、裁判要旨

五、关联索引

六、实务提示

⚠️ 本页为对公开裁判文书的实务解读,所涉案情均来自公开文书,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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