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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被免职后,公司应否办理变更登记
案由:292.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 二十四、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解读:项若森律师|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94号|裁判日期:2022-05-17
本文由 项若森律师(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整理并解读,系对公开裁判文书的实务研究,不代表任何当事人立场,亦不构成法律意见。
一、基本案情(公开裁判文书)
韦某系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由两名股东(投资公司、嘉鸿公司)出资设立,韦某系由股东委派的董事,经董事会选举为董事长,并依章程担任法定代表人、办理工商登记。
2017年7月,控股股东投资公司依据集团《关于干部免职的决定》,向韦某发出《免职通知书》,免去其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并通知另一股东嘉鸿公司(未提出异议)。韦某被免职后离开公司、未再领取报酬。公司迟迟未向登记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导致韦某仍被登记公示为法定代表人,并在该公司相关诉讼中被限制高消费,对其生活造成实际影响。
韦某起诉请求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一审法院以未形成决议等为由驳回;二审维持。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韦某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二、争议焦点
法定代表人被股东免职后,公司应否为其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即"挂名"法定代表人能否诉请公司办理变更登记,以及股东是否系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主体。
三、裁判理由(解读)
- (一)委托关系已经终止:法定代表人对内与公司系委托法律关系,其行使代表职权的基础是公司权力机关的授权;权力机关终止授权,则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职权终止,公司依法应当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本案中,免职决议符合章程规定、两股东已就免职形成合意,委托关系终止,韦某不再享有法定代表人职责。
- (二)公司怠于履行造成损害:依当时《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公司只需提交申请书、原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新任任职文件及相应决议即可自行办理变更。韦某个人不具有办理主体资格,公司不提交申请,致其仍被登记公示为法定代表人并被限制高消费,已侵害其合法权益;除提起本案诉讼外韦某已无其他救济途径,故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依法有据,应予支持。是否再选任新法定代表人属公司自治范畴,本案不予处理。
- 股东非义务主体:两股东已就免除韦某法定代表人作出决议,依法并非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主体,韦某请求该两股东办理或协助办理,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四、裁判要旨
- 要旨一: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权力机关终止授权后,公司有义务依法及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要旨二:法定代表人被免职后,若穷尽公司内部救济无果、已无其他途径,可诉请公司办理变更登记(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要旨三:股东(包括控股股东)本身并非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义务主体,仅以股东身份请求其办理或协助办理,依据不足。
五、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条(本案适用当时法)
-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修正)第6条、第7条
- 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宁01民初3717号 民事判决
- 二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1)宁民终82号 民事判决
-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民再94号 民事判决(2022-05-17)
六、实务提示
- "挂名"法定代表人风险提示:仅挂名而未实质参与经营、且与公司无劳动关系的法定代表人,一旦被免职而公司不配合变更,仍可能因公司债务被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担任前应审慎评估。
- 救济路径:被免职后应先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形成免职及变更决议、书面请求公司申办变更;公司怠于履行的,可以"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之诉主张,并注意留存免职文件、股东合意等证据。
- 举证要点:证明委托关系已终止(免职决定、通知书、股东知悉且未异议)、本人已无其他救济途径,是获得法院支持的关键。
⚠️ 本页为对公开裁判文书的实务解读,所涉案情均来自公开文书,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
免责声明:本文为项若森律师对公开裁判文书的实务解读与整理,仅供法律学习与交流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案件结果。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如遇实际纠纷,建议结合案情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