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表所列期限为一般规定,仅供参考,具体以有权机关认定为准。期间计算特别注意:《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三日」「五日」「七日」「十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征税争议(纳税上发生争议)依法复议前置,须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对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作税务争议程序常识普及与期限提示,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亦不构成委托代理关系。期间起算、中止、中断、延长以及复议前置等具体适用问题,因个案情形而异,请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有权机关认定及生效法律文书为准;期限即将届满的,建议尽快咨询执业律师,避免因逾期丧失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