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是个税筹划中最确定的节税工具,但有执行期限,现行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延续财税〔2018〕164号);股权激励个税则因类型不同(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计税方式和纳税时点差异巨大,备案是享受递延纳税的前提。 对企业主和高管而言,最重要的启示是:年终奖发放前先测算"单独计税"和"并入综合所得"两种方式的税负差,选低的来,同时避开"年终奖陷阱"区间(多发1元可能多交数千元甚至数万元税款);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时就要把个税成本算进去,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一定要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才能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否则行权时就要按工资薪金全额缴税,可能产生"没拿到现金却要先交一大笔税"的流动性困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执行期限: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2028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无新的延续政策)。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注意: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单独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单独计税的,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举例: 某人年终奖36000元,36000÷12=3000元,适用3%税率,速算扣除数0,应纳税额=36000×3%=1080元,税后34920元。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哪种方式更省税,取决于个人的综合所得水平。
选择思路:
举例对比:
由于年终奖单独计税的计算方式中,速算扣除数是按月度税率表的速算扣除数,而不是按年度计算,导致在税率临界点附近会出现"多发1元,税后反而更少"的不合理现象。
年终奖陷阱区间:
| 陷阱区间(年终奖金额) | 多发金额 | 多交税额 | 税后减少 |
|---|---|---|---|
| 36001元-38566.67元 | 1元 | 约2310元 | 约2309元 |
| 144001元-160500元 | 1元 | 约13200元 | 约13199元 |
| 300001元-318333.33元 | 1元 | 约13750元 | 约13749元 |
| 420001元-447500元 | 1元 | 约19250元 | 约19249元 |
| 660001元-706538.46元 | 1元 | 约30250元 | 约30249元 |
| 960001元-1120000元 | 1元 | 约88000元 | 约87999元 |
举例: 年终奖36000元,交税1080元,税后34920元;年终奖36001元,36001÷12=3000.08元,适用10%税率,速算扣除数210,应纳税额=36001×10%-210=3390.1元,税后32610.9元。多发1元,税后少了2309.1元。
避坑方法: 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应避开上述陷阱区间。如果年终奖金额恰好落在陷阱区间内,可以考虑将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发放,或者调整年终奖金额至区间下限以下。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是指员工接受雇主授予的股票期权时,该期权不能在公开市场上交易。
三个环节的税务处理:
1. 授予环节: 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2. 行权环节: 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计税方式: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在2027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综合所得税率表(年度):
|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 | 3 | 0 |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3. 转让环节: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 分红环节: 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是指员工接受雇主授予的股票期权时,该期权可以在公开市场上交易。
税务处理:
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授予的股票在解锁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满足解锁条件后方可解锁流通。
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举例: 某员工获得限制性股票10000股,授予价格5元/股,股票登记日市价20元/股。第一批解禁5000股,解禁日市价30元/股。 应纳税所得额=(20+30)÷2×5000-5×10000×(5000÷10000)=125000-25000=100000元
与股票期权相同,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所得,在2027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规定计算纳税。即多次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合并后,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注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期限由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12个月放宽至36个月(纳税人在此期间离职的应于离职前缴清),并废止了该条款;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继续适用单独计税政策(至2027年底)。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递延纳税的税务处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取得成本的确定:
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处理:
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第(二)项。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适用条件:
注意: 此项分期纳税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的区别在于,分期纳税是在5年内分期缴纳工资薪金个税,而递延纳税是递延至股权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如果同时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备案时限: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未备案的后果: 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应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分期缴税的(注:分期期限由财税〔2016〕101号的12个月调整为公告2024年第2号的36个月),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
现行要求: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具体报送要求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递延纳税股票(权)转让、办理纳税申报时,扣缴义务人、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一并报送能够证明股票(权)转让价格、递延纳税股票(权)原值、合理税费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转让协议、评估报告和相关票据等。资料不全或无法充分证明有关情况,造成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财税〔2018〕164号(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优惠政策衔接)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延续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财税〔2005〕35号(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税)
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6〕902号(股票期权所得补充通知)
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进行税务处理。
财税〔2009〕5号(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所得)
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9〕461号(股权激励有关个税问题)
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财税〔2016〕101号(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税。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表及相关资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延续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政策)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政策)
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自行权之日起36个月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废止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第(一)项(原12个月分期条款)。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继续适用单独计税政策(至2027年底)。
本文基于公开法律法规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股权激励和年终奖个税政策可能随时间调整,具体适用请以最新公布的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