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凭什么抗辩?4个典型案例看"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认定边界

税务争议 核定征收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发布:2026-09-01 · 更新:2026-09-09

先说结论

核定征收不是税务局"想核就核",企业有明确的抗辩空间。 对4个税收核定征收败诉案例的分析显示:企业在核定征收争议中最有效的抗辩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认定标准不清,税务机关必须举证证明价格偏低且说明参照依据,不能仅凭主观判断;二是"无正当理由"的举证责任在税务机关,企业只要能提出合理的商业理由(关联交易定价、批量销售折扣、特殊交易背景、市场行情变化等),税务机关就必须逐一审查并说明不采信的理由,否则不能启动核定征收;三是核定征收的程序和主体必须合法,派出机构无权撤销本局机关作出的征收方式鉴定,鉴证机构必须具备法定资质。4个案例中,有3个涉及营业税等已废止税制,以现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准。对企业主而言,最重要的启示是:收到核定征收通知书后,不要只盯着"核多少税",而要逐条审查税务机关是否同时满足了"明显偏低"和"无正当理由"两个要件、核定方法是否符合法定顺序、鉴证机构是否具备资质,这三条是企业在核定征收争议中最可靠的抗辩路径。

样本说明

本文对4个税收核定征收败诉典型案例进行结构化分析,均来自36个税务局败诉案例数据库中的Ⅰ类案件。

项目 说明
案例数量 4件(案例1-4)
败诉类型 税收核定征收败诉
涉及税种 营业税(2件)、企业所得税(2件)、个人所得税(2件)、土地增值税(1件)、增值税(1件)
政策时效 3件涉及营业税等已废止税制,以现行税制为准
数据来源 公开裁判文书与税务案例集

数据局限说明: 本文所分析的4个案例为案例精选集中的核定征收子类,并非全量裁判文书统计,因此本文数据反映的是"核定征收败诉案例的内部结构",而非"核定征收案件的整体败诉率"。

政策时效说明: 4个案例中有3件涉及营业税。营业税已于2016年5月1日全面改征增值税("营改增"),相关案例中涉及营业税的纳税义务、税率、计税依据等认定,以现行增值税制度为准。此外,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等也可能已有更新,具体适用请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为准。

一、核定征收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是什么

税收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形下,不按照纳税人的账簿记载,而是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核定征收的核心法律依据包括: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的六种情形: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其中第(六)项是实践中争议最大、也是税务机关最常援引的核定征收依据。"明显偏低"和"无正当理由"是两个必须同时满足的要件,缺一不可。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进一步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核定方法和程序。该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应当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六种情形,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基本对应。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核定征收是例外,查账征收是原则。 税务机关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启动核定征收程序,且必须遵循法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企业对核定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明显偏低"怎么认定,税务机关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是核定征收的前提条件之一,但什么是"明显偏低"、偏低多少才算"明显",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量化标准。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在认定"明显偏低"时,必须承担充分的举证责任。

从4个案例来看,税务机关在"明显偏低"认定上的常见问题包括:

第一,参照对象选择不公正。 案例2(明华公司案)中,税务机关委托的中介机构在使用住建部门的复函时,只选取了售价较高的两个项目作为参照,对售价较低的项目不予使用且不说明理由。这种"挑高不挑低"的参照方式,直接导致核定价格偏高,被法院认定为证据不足。

第二,同案不同判。 同样在案例2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两名股东购买的房产按照开票价格6580元/平方米予以审定,但对其他同样条件的购房者却核定为9450元/平方米,且不说明区别对待的理由。这种对同样条件的房产认定不同价格的做法,被法院认定为认定事实不清。

第三,跳过法定核定顺序。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的规定,对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收入确定有明确的方法和顺序,应当优先采用本企业同期同类商品房的平均价格,其次是近期同类商品房的平均价格,最后才能参照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在纳税人两名股东的购房价格已经被税务机关认可的情况下,同期同类商品房的平均价格已经明确,税务机关跳过前两个步骤直接采用第三步核定价格,缺乏法律依据。

第四,未考虑影响价格的合理因素。 案例2中,税务机关未充分考虑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对价格的影响。不同性质的土地(出让/划拨)、不同剩余使用年限的房产,其市场价格本就存在差异,税务机关在认定"明显偏低"时必须将这些因素纳入考量。

法院在审查"明显偏低"认定时,通常会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税务机关是否提供了客观的参照依据、参照对象是否具有可比性、是否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合理因素、核定方法是否符合法定顺序。如果税务机关在这些方面存在瑕疵,"明显偏低"的认定就可能被法院推翻。

三、"正当理由"怎么举,企业的抗辩空间有多大

"无正当理由"是核定征收的另一个必要条件。与"明显偏低"由税务机关举证不同,"正当理由"的提出责任在企业,但审查和说明不采信理由的责任在税务机关。也就是说,企业只要能提出合理的商业理由,税务机关就必须逐一审查并说明是否采信及理由,不能直接以"无正当理由"一笔带过。

从4个案例和相关司法实践来看,企业可以主张的"正当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关联交易的合理定价。 案例1(新疆瑞成房产公司案)中,纳税人向股东销售房产,主张关联交易有合理的商业理由。关联交易并不必然等于价格偏低,只要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就可能构成"正当理由"。企业应当留存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可比性分析等资料。

第二,批量销售折扣。 企业向特定客户批量销售房产或商品时,给予一定的价格折扣是正常的商业惯例。批量越大、折扣越高,只要折扣幅度在合理范围内、有合同和定价策略支撑,就可能构成"正当理由"。

第三,特殊交易背景。 包括但不限于:尾盘清仓促销、抵债资产处置、关联方资产重组、政府指令性交易、市场行情急剧下行期间的交易等。这些特殊背景下的交易价格可能低于正常市场价格,但具有合理的商业理由。

第四,市场行情变化。 房地产市场、大宗商品市场等价格波动较大的行业,交易时点的市场行情直接影响价格。如果交易发生在市场下行期,价格低于其他时点的交易价格是正常的市场现象,不必然构成"明显偏低"。

第五,产品或服务的差异化。 即使是同类房产或商品,也可能因位置、楼层、朝向、户型、装修、配套等因素存在价格差异。税务机关在认定"明显偏低"时,必须确保参照对象与交易标的具有可比性,否则差异化因素就构成"正当理由"。

企业在主张"正当理由"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尽可能提供书面证据(合同、定价方案、董事会决议、市场调研报告、可比交易资料等);二是理由要具体、有针对性,不能笼统地说"价格合理";三是在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行政程序中就要积极提出,不要等到诉讼阶段才主张,虽然诉讼阶段仍可提出,但在行政程序中提出更有利于固定证据和争议焦点。

四、精读典型案例

精读案例一:新疆瑞成房产公司诉新疆地税局稽查局,核定征收营业税案(案例1)

案例类型: Ⅰ 税收核定征收败诉案

当事人: 新疆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上诉人)

被诉税务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涉税事项: 营业税(已废止,以现行增值税为准)

争议焦点: 税务机关能否仅以"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为由直接核定营业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两个要件是否必须同时满足?

法院结论: 法院支持了纳税人的主张,撤销了税务机关的核定征收决定。

胜诉原因: 核定征收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税务机关错误理解了《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案例深度分析: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这一条款在实践中争议最大,也是税务机关最常援引的核定征收依据。

本案的核心在于:"明显偏低"和"无正当理由"是两个必须同时满足的要件,缺一不可。 税务机关在核定征收时,不仅要证明纳税人的交易价格明显偏低,还要证明纳税人没有正当理由。如果只证明了价格偏低,而没有审查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就不能启动核定征收程序。

新疆瑞成房产公司案中,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向股东销售房产的价格明显偏低,直接核定了营业税计税价格。但纳税人主张,向股东销售房产有合理的商业理由(如股东内部交易、批量销售折扣等),属于"正当理由"。法院支持了纳税人的观点,认为税务机关未充分审查"正当理由"要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这个案例是关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认定的典型案例。它对企业的启示是:当税务机关以"价格明显偏低"为由核定征收时,企业应当重点举证说明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关联交易定价、批量销售折扣、特殊交易条件、市场行情变化等,都可能构成"正当理由"。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涉及的营业税已于2016年5月1日全面改征增值税。在现行增值税制度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核定规则仍然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但具体的计税方法和税率已发生变化,以现行增值税制度为准。

精读案例二:明华公司诉澄迈地税二分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案(案例2)

案例类型: Ⅰ 税收核定征收败诉案(同时涉及程序违法和证据不足)

当事人: 海南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

被诉税务机关: 澄迈县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

涉税事项: 土地增值税(同时涉及营业税、增值税)

争议焦点: 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以"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为由核定销售收入时,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法院结论: 法院认定税务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撤销了清算处理决定。

胜诉原因: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税务机关在核定价格的方法、证据采信、鉴证资质等多个环节存在问题。

案例深度分析:

这个案例是税收核定征收领域的"全能型"败诉案例,税务机关在实体认定、证据采信和执法程序三个方面都存在问题,最终被法院全面否定。

实体认定方面: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两名股东购买的房产按照开票价格6580元/平方米予以审定,但对其他同样条件的购房者却核定为9450元/平方米,且不说明区别对待的理由。这种"同案不同判"的认定方式,直接导致核定价格的方法存在重大瑕疵。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的规定,对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收入确定有明确的方法和顺序,应当优先采用本企业同期同类商品房的平均价格,其次是近期同类商品房的平均价格,最后才能参照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在纳税人两名股东的购房价格已经被税务机关认可的情况下,同期同类商品房的平均价格已经明确,税务机关跳过前两个步骤直接采用第三步核定价格,缺乏法律依据。

证据采信方面: 税务机关委托的中介机构在使用住建部门的复函时,只选取了售价较高的两个项目,对售价较低的项目不予使用且不说明理由;同时未充分考虑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对价格的影响。鉴证报告和初审意见在销售时间的认定上也存在自相矛盾。这些证据瑕疵使得税务机关无法证明纳税人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

执法程序方面: 税务机关委托的海南鹏林会计师事务所并非税务师事务所,相关经办人是注册会计师而非税务师,且未提供资质证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应当由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师事务所不具备相应资质,其作出的鉴证报告违反法定程序。此外,税务机关声称进行了实地查看和比对,但未能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下户申请》和《实地核查通知书》等程序文书,无法证明实际履行了实地核查程序。纳税人提交清算资料审核认定申请后,税务机关未进行审验也未答复,同样违反了清算工作程序。

这个案例对企业的启示是多方面的:第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争议中,企业应当重点审查税务机关核定价格的方法是否符合法定顺序;第二,要关注清算鉴证机构的资质是否合法;第三,要核查税务机关是否履行了实地核查等法定程序;第四,对税务机关证据采信中的选择性使用要提出质疑。 明华公司采用了"两手都抓,两手都硬"的诉讼策略,一手打程序,一手打实体,全面准备证据证明房产销售价格的公允性,最终取得了全面胜利。

精读案例三:江西怡馨置业公司诉萍乡经开区地税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变更案(案例4)

案例类型: Ⅰ 税收核定征收败诉案

当事人: 江西怡馨置业有限公司(原告/上诉人)

被诉税务机关: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涉税事项: 企业所得税(同时涉及个人所得税)

争议焦点: 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否有权撤销本局机关鉴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法院结论: 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撤销了派出机构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胜诉原因: 程序违法、越权,派出机构无权撤销本局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

案例深度分析:

本案涉及一个重要的权限争议: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否有权撤销本局机关鉴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案件事实是:开发区地税局本局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作出了鉴定(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此后,开发区地税局一分局(派出机构)作出了"萍开一地税通字〔2014〕第5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撤销了本局机关作出的征收方式鉴定。纳税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派出机构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驳回了纳税人的其他诉讼请求。纳税人上诉后,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同时撤销了派出机构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审法院的核心裁判逻辑是:税务机关内部的权限划分是法定的。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由税务机关本局作出,派出机构无权撤销本局的鉴定决定。如果税务机关认为其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存在错误,依法应自行纠正,但应当由有权机关(本局)作出纠正决定,而不能由派出机构越权作出。要求派出机构越权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撤销本局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属违反法定程序。

这个案例对企业的启示是:在税务行政争议中,企业不仅要审查实体认定是否正确,还要审查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具备法定权限。 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如税务所、分局)与本局机关的权限范围不同,派出机构只能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超越权限作出的行政行为无效。企业收到税务文书时,应当首先核对作出文书的主体是谁、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定权限。

五、其余案例列表呈现

编号 案例名称 涉税事项 败诉类型 胜诉核心原因
3 辽宁省彩票发行中心不服辽宁省地税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理案 个人所得税 Ⅰ核定征收 适用法律错误,扣缴义务人能否适用核定征收存在争议,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缺乏明确法律依据

案例3简要说明: 本案中,税务机关对辽宁省彩票发行中心(扣缴义务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法院撤销了税务处理决定中追缴个人所得税的部分以及加收滞纳金的部分。核心争议在于:扣缴义务人并非纳税义务人,对扣缴义务人能否适用核定征收程序、核定征收的条件是否满足,税务机关未能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这个案例提示企业:如果作为扣缴义务人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应当重点审查核定征收的法律依据是否适用于扣缴义务人。

六、对企业主的实操启示与合规清单

基于4个核定征收败诉案例的分析,为企业主整理以下6条实操启示与合规清单。

第1条:收到核定征收通知书怎么办,"三步应对法"

收到税务机关的核定征收通知书(包括《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等),应当立即采取以下三步行动:

第一步:审查核定征收的法定条件是否满足。 逐条核对税务机关援引的法律条款(通常是《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确认企业是否真的符合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如果税务机关以第(六)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为由核定征收,重点审查是否同时满足了"明显偏低"和"无正当理由"两个要件。

第二步:审查核定方法和程序是否合法。 核对税务机关采用的核定方法是否符合法定顺序(如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应优先采用本企业同期同类平均价格),鉴证机构是否具备法定资质(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应由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是否履行了实地核查等法定程序。

第三步: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救济程序。 核定征收涉及纳税争议的,适用复议前置,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起诉,且申请复议前必须先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复议申请期限为60日,诉讼期限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或直接起诉6个月。

第2条:"正当理由"怎么举证,"五类证据清单"

企业主张交易价格有"正当理由"时,应当尽可能收集和提供以下五类证据:

证据类型 具体内容 证明目的
合同与定价资料 销售合同、定价方案、价格审批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证明定价经过内部决策程序,有合理的商业依据
关联交易资料 关联方关系说明、独立交易原则分析、可比非受控价格资料 证明关联交易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市场行情资料 同期同类房产/商品的市场价格报告、可比交易案例、行业均价数据 证明交易价格符合市场行情,不存在"明显偏低"
特殊交易背景资料 尾盘清仓方案、抵债协议、资产重组文件、政府指令性文件、市场下行期的经营分析 证明交易存在特殊背景,价格偏低有合理原因
产品差异化资料 房产位置/楼层/朝向/户型说明、商品规格/质量/配置差异说明 证明交易标的与参照对象存在差异化,价格差异有合理依据

操作要点: 这些证据应当在日常经营中注意留存,不要等到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时才临时收集。尤其是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可比交易资料等,应当在交易发生时就形成书面记录。

第3条:关联交易定价怎么留痕,"四步法"

关联交易是核定征收争议的高发领域。企业在关联交易中应当按照以下四步做好定价留痕:

第一步:交易前制定定价政策。 在关联交易发生前,由企业管理层制定关联交易定价政策,明确定价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等)、定价依据和审批流程,形成书面文件。

第二步:交易中签订规范合同。 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明确交易标的、数量、价格、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价格条款应当与定价政策一致。

第三步:交易后留存可比性分析。 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对关联交易定价进行可比性分析,收集可比非受控交易的价格数据,分析关联交易价格与非关联交易价格的差异及原因,形成同期资料。

第四步:被调查时积极配合并提供资料。 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进行调查或核定征收时,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主动提供定价政策、合同、可比性分析等资料,说明定价的合理性。不要消极应对或拒绝提供资料,否则可能被税务机关直接认定为"无正当理由"。

第4条:核定征收vs查账征收的选择风险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有些企业误以为核定征收"税负低、省事",主动申请核定征收,但实际上核定征收存在以下风险:

第一,核定征收并非一定税负更低。 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由税务机关根据行业确定,如果企业实际利润率低于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反而会多缴税。

第二,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部分税收优惠。 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通常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等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核定征收企业的成本费用管理容易松懈。 由于核定征收不依赖账簿核算,企业可能放松对成本费用凭证的管理,一旦征收方式变更为查账征收,可能因凭证不全而面临税务风险。

第四,征收方式变更可能引发争议。 案例4(江西怡馨置业案)就是因征收方式变更引发的争议。税务机关变更征收方式必须有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企业对变更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救济。

操作建议: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征收方式。财务制度健全、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企业,应当选择查账征收,以便准确反映经营成果并享受税收优惠。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但应当注意留存相关凭证,逐步完善财务核算。

第5条: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核定征收抗辩要点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核定征收争议的高发领域(案例2即属此类)。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抗辩要点:

一是审查核定价格的方法是否符合法定顺序。 多数地方规定,对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收入确定,应当优先采用本企业同期同类商品房的平均价格,其次是近期同类商品房的平均价格,最后才能参照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税务机关跳过前两个步骤直接采用第三步的,企业可以提出异议。

二是审查鉴证机构的资质。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应当由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师事务所不具备相应资质。税务机关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鉴证的,鉴证报告不能作为核定征收的依据。

三是审查参照对象的可比性。 税务机关选取的参照项目应当与纳税人的项目在位置、品质、土地性质、使用年限等方面具有可比性。只选取售价较高的项目、不选取售价较低的项目,或者不考虑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差异的,企业可以主张参照对象不具有可比性。

四是审查是否履行了实地核查程序。 税务机关声称进行了实地查看和比对的,应当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下户申请》和《实地核查通知书》等程序文书。无法提供的,企业可以主张税务机关未实际履行实地核查程序。

第6条:对扣缴义务人核定征收的抗辩要点

案例3(辽宁省彩票发行中心案)涉及对扣缴义务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争议。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时,如果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几点:

一是核定征收的法律依据是否适用于扣缴义务人。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核定征收对象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并非纳税义务人。对扣缴义务人能否适用核定征收程序,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税务机关直接援引第三十五条对扣缴义务人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主张法律适用错误。

二是扣缴义务人的责任范围是否明确。 扣缴义务人只承担代扣代缴义务,不承担纳税义务。如果因纳税人原因导致税款未缴,扣缴义务人是否应当承担补缴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税务机关不能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转嫁给扣缴义务人。

三是滞纳金的加收是否合法。 案例3中,法院撤销了税务处理决定中加收滞纳金的部分。对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扣缴义务人已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税款未入库,不应加收滞纳金。

附录

附录一:涉及法条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滞纳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八十八条(救济途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四条(关联交易核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

第三条(核定征收范围):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价格明显偏低核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撤销判决):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第三十四条(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附录二:4案例一览表

编号 案例名称 涉税事项 被诉税务机关 胜诉核心原因
1 新疆瑞成房产公司诉新疆地税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案 营业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局 核定征收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未审查"正当理由"要件
2 明华公司诉澄迈地税二分局履行纳税义务纠纷案 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增值税 澄迈县地税局第二分局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核定方法、证据采信、鉴证资质均有瑕疵
3 辽宁省彩票发行中心不服辽宁省地税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理案 个人所得税 辽宁省地税局稽查局 适用法律错误,扣缴义务人核定征收缺乏法律依据
4 江西怡馨置业公司诉萍乡经开区地税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变更案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萍乡经开区地税局 越权、程序违法,派出机构无权撤销本局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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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与税务案例集整理,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涉及已废止税制(如营业税)的案例,以现行税制为准。案例整理自公开裁判文书与税务案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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