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洞头龙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样本虽少但有哪些信号?

税务争议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发布:2026-09-01 · 更新:2026-09-24

本文以9份检察文书为样本

先说结论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龙港市人民检察院和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共计9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检察文书的数据表明:三个院合计仅9件案件,样本量极小,不足以支撑趋势性判断,但个案特征鲜明。龙港市院3件全部相对不起诉,认罪认罚适用率和自首提及率均达100%,呈现"小额+补缴+自首+认罪认罚=不起诉"的清晰路径;洞头区院5件中起诉3件、不起诉2件,起诉率60%,远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且3件起诉案件均涉及异地虚开或数罪并罚;温州市院仅1件,系2017年价税合计48亿余元的特大"票货分离"虚开团伙案,由市院直接管辖并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9件案件均未载明具体虚开税额,反映出小样本地区文书格式不统一、金额记载方式差异大的共性问题。洞头渔业、旅游企业和龙港印刷、礼品、纺织企业,虽然本地案件数量少,但虚开风险不因案件少而降低,一旦触碰刑事红线,处理结果高度依赖补缴税款、自首和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及时运用。

样本说明

本文分析基于温州市检察机关历年公开的法律文书,从温州全市785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检察文书中筛选出检察机关为"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龙港市人民检察院"和"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文书,共计9份。其中洞头区院5份、龙港市院3份、温州市院1份。文书类型涵盖起诉书和不起诉决定书两类,时间跨度为2017年至2021年。

几点数据情况需要说明:

一、三院基本情况概览

辖区产业与案件概况

洞头区是温州的海岛区,以海洋经济、渔业、旅游为主,工业基础薄弱,制造业企业数量少。龙港市2019年撤镇设市,是全国首个"镇改市",以印刷、礼品、纺织等传统产业为主,中小企业密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管辖全市范围内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通常只受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表1:三院基本情况对比表

对比方面 洞头区人民检察院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总数 5件 3件 1件
起诉书 3件 0件 1件
不起诉决定书 2件 3件 0件
起诉率 60.0% 0% 100%
不起诉率 40.0% 100% 0%
年份跨度 2019-2021 2020-2021 2017
认罪认罚"是" 3件(60%) 3件(100%) 0件
自首"提及/是" 2件(40%) 3件(100%) 0件
相对不起诉 2件 3件 0件
税额载明 0件 0件 0件
发票份数载明 2件 1件 1件
辖区主导产业 海洋经济、渔业、旅游 印刷、礼品、纺织 全市重大疑难案件

年度分布

表2:三院年度案件分布表

年份 洞头区院 龙港市院 温州市院 合计
2017 0 0 1(起诉) 1
2019 2(不起诉) 0 0 2
2020 2(起诉) 2(不起诉) 0 4
2021 1(起诉) 1(不起诉) 0 2
合计 5 3 1 9

从年度分布看,洞头区院2019年的2件均为不起诉,2020-2021年的3件均为起诉,呈现"先宽后严"的时间特征;龙港市院3件全部为不起诉,且集中在设市初期(2020-2021年);温州市院仅2017年1件特大案件。

9件案件明细

表3:9件案件基本信息一览表

序号 检察机关 案号 年份 文书类型 当事人 单位犯罪 价税合计(元) 发票份数 认罪认罚 自首 不起诉类型
1 洞头区院 洞检公诉刑不诉7号 2019 不起诉决定书 温州市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是 1,245,447.60 , 未提及 未提及 相对不起诉
2 洞头区院 洞检公诉刑不诉8号 2019 不起诉决定书 朱某某 否 1,245,447.60 , 未提及 提及 相对不起诉
3 洞头区院 洞检一部刑诉35号 2020 起诉书 李某甲 否 4,279,550.00 23 是 未提及 ,
4 洞头区院 洞检一部刑诉161号 2020 起诉书 孙某某 可能 4,279,550.00 23 是 未提及 ,
5 洞头区院 洞检刑诉20039号 2021 起诉书 陈某某 否 3,650,000.00 , 是 是 ,
6 龙港市院 龙检一部刑不诉21号 2020 不起诉决定书 苍南县某某工艺礼品有限公司 是 , , 是 提及 相对不起诉
7 龙港市院 龙检一部刑不诉22号 2020 不起诉决定书 杨某甲 否 , , 是 提及 相对不起诉
8 龙港市院 龙检刑不诉20094号 2021 不起诉决定书 谢某某 可能 , 2 是 提及 相对不起诉
9 温州市院 温检公诉一处刑诉131号 2017 起诉书 李伯利 否 4,811,923,170.06 3558 未提及 未提及 ,

二、龙港市院3件全部不起诉:100%认罪认罚背后的信号意义

龙港市院3件案件全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且认罪认罚适用率和自首提及率均为100%。虽然样本仅3件,不能得出"龙港市不起诉率高"的普遍性结论,但这3件案件展示了一条极为清晰的从宽路径,对龙港辖区企业主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典型案例:谢某某案,6.7万元税额的不起诉之路

谢某某是龙港市塑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10月至11月,谢某某在公司与上海两家实业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7%手续费的方式,从一"陈姓"男子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用于公司进项抵扣,共计抵扣税款67,323.78元。

2017年4月21日,公司补缴了上述税款。2020年6月30日,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1年11月22日,龙港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理由是:"犯罪情节轻微,已补缴税款,且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案号:龙检刑不诉20094号)

谢某某案是龙港3件不起诉案件的缩影。该案的关键从宽要素包括:

  1. 税额小:抵扣税款仅6.7万余元,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5万元的追诉标准不久,属于"数额较大"的最低档;
  2. 早补缴:2017年4月即补缴税款,远早于2020年刑事立案,体现了主动纠错态度;
  3. 自首:2020年6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
  4. 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5. 初犯偶犯:文书未提及前科劣迹。

龙港印刷、礼品企业的虚开风险点

龙港是"中国印刷城"和"中国礼品城",印刷、礼品、纺织企业密集。这些行业的虚开风险具有鲜明的产业特征:

谢某某案中的塑业企业正是龙港传统制造业的典型代表。该案表明,即使是龙港的中小制造企业,一旦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税额仅6万余元,也会被刑事立案。但同时,只要及时补缴税款、主动投案、认罪认罚,获得相对不起诉的机会是现实存在的。

100%认罪认罚的信号

龙港市院3件案件全部适用认罪认罚,这一比例虽然受样本量限制,但反映出龙港市院在设市初期对虚开案件的处理倾向: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认罪的小额虚开案件,优先通过认罪认罚+相对不起诉的方式在审查起诉阶段出罪。这与龙港作为新型城市、中小企业密集、需要营造宽松营商环境的定位是一致的。

认罪认罚不等于"花钱买平安"。认罪认罚的前提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自愿认罪。如果案件存在真实交易争议、证据不足等问题,盲目认罪认罚可能丧失辩护机会。企业主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应当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案件性质和证据情况。

三、洞头区院起诉率60%偏高:可能原因分析

洞头区院5件案件中,起诉3件、不起诉2件,起诉率60%,远高于全市平均起诉率约20%。虽然样本仅5件,比例的统计学意义有限,但3件起诉案件的共同特征值得关注。

特征一:异地虚开占比高

洞头区院3件起诉案件中,至少2件涉及异地虚开:

异地虚开案件通常涉及多地税务协作和公安协查,证据链较长,当事人补缴税款和争取谅解的难度更大,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可能更倾向于提起公诉。

特征二:数罪并罚或情节严重

陈某某案不仅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涉及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7份,价税合计365万元),检察机关以两罪数罪并罚提起公诉。虚开发票罪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罪名,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陈某某案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社会危害性相对更大,这可能是检察机关选择起诉而非不起诉的重要原因。

此外,陈某某在案发时已被逮捕羁押(2020年12月31日刑事拘留,2021年2月5日逮捕),而龙港3件不起诉案件的当事人均为取保候审。逮捕羁押状态本身也可能影响检察机关的起诉决定,一旦批准逮捕,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更加审慎。

特征三:2019年不起诉 vs 2020-2021年起诉

洞头区院2019年的2件案件(温州市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朱某某案)均为相对不起诉,而2020-2021年的3件案件全部起诉。这一时间差异可能与以下因素有关:

5件样本的"起诉率60%"不能简单解读为"洞头区院对虚开案件更严厉"。更准确的说法是:在洞头区院公开的5件虚开案件中,3件因涉及异地虚开、数罪并罚或数额较大而被起诉,2件因金额较小、情节轻微而被不起诉。

四、温州市院1件案件:特大虚开团伙案的管辖意义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仅1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即李伯利案(温检公诉一处刑诉131号,2017年)。该案是温州全市范围内罕见的特大虚开团伙案件,由市院直接管辖并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概况:48亿元"票货分离"虚开团伙

被告人李伯利,临海人,初中文化,经商。2015年5月至11月,李伯利伙同文春、陈其速等人,以"票货分离""资金循环走账"的方式,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深圳、上海、烟台等地的多家公司,为马鞍山明日之星实业有限公司等数十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58份,价税合计48.11亿余元,税额6.99亿余元,部分发票已被认证抵扣。

该案的作案模式是典型的"黄金票"虚开:利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交易,将黄金实物销售给不需要发票的个人或企业,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需要抵扣的企业,实现"票货分离"。资金通过多层账户循环走账,制造虚假的资金流。

李伯利于2016年6月25日在江苏无锡被抓获归案。案件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2017年2月28日移送市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7年8月16日,市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卷材料多达48册。

市院管辖的意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应的审查起诉由市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李伯利案由市院管辖并向中级法院起诉,说明检察机关认为该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虚开税额6.99亿余元,属于"数额巨大"的最严重情形。

该案对企业主的警示意义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是"轻罪"。虽然温州全市785份文书中近80%为不起诉,但那主要是针对税额较小、情节轻微的案件。一旦涉及团伙犯罪、票货分离、税额特别巨大,将由市级检察院管辖、中级法院审判,量刑可能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李伯利案就是最典型的例证。

五、对小样本地区企业的合规提示

虽然洞头和龙港的公开虚开案件数量少,但这不代表这些地区的企业虚开风险低。案件数量少可能与产业结构(洞头工业基础薄弱)、设市时间短(龙港2019年设市)、文书公开范围等因素有关,而非企业合规水平高。结合洞头渔业/旅游和龙港印刷/礼品的产业特点,提出以下合规建议:

1. 洞头渔业、旅游企业:警惕"票货分离"和进项发票缺口

洞头以海洋经济、渔业、旅游为主,工业企业少,但虚开风险依然存在:

2. 龙港印刷、礼品、纺织企业:规范原材料采购和发票管理

龙港印刷、礼品、纺织企业密集,是虚开风险的高发行业:

3. 通用合规要点:风险来临时的正确应对

无论洞头还是龙港的企业,在面临税务稽查或刑事风险时,以下要点通用:

附录

附录一: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相对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附录二:统计明细表

表4:三院文书类型分布表

检察机关 起诉书 不起诉决定书 合计 起诉率 不起诉率
洞头区院 3 2 5 60.0% 40.0%
龙港市院 0 3 3 0% 100%
温州市院 1 0 1 100% 0%
合计 4 5 9 44.4% 55.6%

表5:三院认罪认罚与自首情况表

检察机关 认罪认罚"是" 认罪认罚"未提及" 自首"提及/是" 自首"未提及"
洞头区院 3 2 2 3
龙港市院 3 0 3 0
温州市院 0 1 0 1
合计 6 3 5 4

表6:三院不起诉类型分布表

检察机关 相对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 不起诉合计
洞头区院 2 0 0 2
龙港市院 3 0 0 3
温州市院 0 0 0 0
合计 5 0 0 5

本文基于温州市检察机关历年公开法律文书统计分析,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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