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税额档位速算(专票/普票)

刑法中「虚开」涉及两个不同罪名,计算基础与刑罚差别极大,务必先区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5条)按「虚开税款数额」计算;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之一)系虚开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计算。本工具可切换罪名分别测算,并可在测算后叠加量刑情节估算宣告刑区间。
作者项若森为执业律师、税务师,长期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辩护与涉税争议。依据《刑法》第205条、第205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2024年3月20日施行),及浙江省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的量刑情节调节比例。供了解量刑尺度,不构成法律意见。
测算结果仅供参考,不构成对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2024年司法解释已提高第205条数额标准:定罪起点由5万元提高至10万元,「数额巨大」由25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注意:第205条之一的「特别严重」标准仍为250万元,两罪不可混淆)。是否构罪、如何定性,需结合主观目的、税款损失等全案事实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
以「税款数额」计算(非票面金额)。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
下列比例取自《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及两高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用调节幅度(适用于所有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虚开犯罪未被列入23种常见犯罪量刑起点规定,故下方「宣告刑」为情节从宽空间示意,非精确宣告刑。
输入金额并点击「计算档位」查看结果。
罪名档位数额/情节标准法定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205条)
按「税款数额」
未达定罪标准税款数额不满10万元一般不以本罪定罪处罚;但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立案追诉标准(二)》第56条)
基本档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500万元以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发票罪
(刑法第205条之一)
按「票面金额」
未达入罪标准未达「情节严重」标准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要件,未达标准的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情节严重票面金额50万元以上;或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30万元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票面金额250万元以上;或5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150万元以上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05条(专票)「其他严重情节」: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30万元以上;或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且数额达30万元以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无法追回达300万元以上;或五年内再犯且数额达300万元以上。
第205条之一(普票):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60%以上(即30万元,或60份且18万元)的,属情节严重;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60%以上(即150万元,或300份且90万元)的,属情节特别严重。
两罪关键区别(易混淆,请注意):
1. 犯罪对象:第205条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第205条之一为「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即普通发票。
2. 计算基础:第205条按「虚开税款数额」(10万/50万/500万);第205条之一按「票面金额」(50万/250万),两者不可互换。
3. 刑罚上限:第205条最高可至无期徒刑;第205条之一最高为7年有期徒刑。
4. 入罪要件:第205条达数额标准即定罪处罚;第205条之一须达「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5. 出罪条款:法释〔2024〕4号第十条「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规定在第205条项下。
量刑情节通用调节比例(浙江省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示意参考)
自首:减少基准刑10%,40%(犯罪较轻的减少40%以上或免除)|坦白:减少基准刑20%以下(避免特别严重后果30%,50%)|认罪认罚:侦查阶段≤30%、审查起诉≤20%、审判≤10%(具自首/重大坦白/退赃/和解等可再减至60%以下)|从犯:减少基准刑20%,50%(犯罪较轻50%以上或免除)|立功:一般≤20%、重大20%,50%|退赃退赔:≤30%|刑事和解:≤50%(犯罪较轻50%以上或免除)|未遂:20%,50%|中止:30%,80%或免除|累犯:增加基准刑10%,40%。
说明: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退赃、和解等不作重复评价;多个情节一般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确定综合调节比例,合议庭可在20%幅度内调整。虚开犯罪无专门量刑起点规定,精确宣告刑须由法院结合基准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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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工具仅作涉税刑事量刑尺度的常识普及与自我预估,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亦不构成委托代理关系,不承诺任何案件结果。虚开发票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涉及罪名区分(专票与普票)、行为定性、主观目的、税款损失及追回情况、单位犯罪双罚制、自首立功、认罪认罚从宽、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复杂因素,请以司法机关最终认定为准。涉嫌虚开等涉税刑事风险的,建议尽早委托执业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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