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罪名 | 档位 | 数额/情节标准 | 法定刑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205条) 按「税款数额」 | 未达定罪标准 | 税款数额不满10万元 | 一般不以本罪定罪处罚;但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立案追诉标准(二)》第56条) |
| 基本档 | 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
| 数额较大 | 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
| 数额巨大 | 500万元以上 |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虚开发票罪 (刑法第205条之一) 按「票面金额」 | 未达入罪标准 | 未达「情节严重」标准 | 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要件,未达标准的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
| 情节严重 | 票面金额50万元以上;或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30万元以上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 情节特别严重 | 票面金额250万元以上;或5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150万元以上 | 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205条(专票)「其他严重情节」: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30万元以上;或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且数额达30万元以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无法追回达300万元以上;或五年内再犯且数额达300万元以上。
第205条之一(普票):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60%以上(即30万元,或60份且18万元)的,属情节严重;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60%以上(即150万元,或300份且90万元)的,属情节特别严重。
两罪关键区别(易混淆,请注意):
1. 犯罪对象:第205条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第205条之一为「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即普通发票。
2. 计算基础:第205条按「虚开税款数额」(10万/50万/500万);第205条之一按「票面金额」(50万/250万),两者不可互换。
3. 刑罚上限:第205条最高可至无期徒刑;第205条之一最高为7年有期徒刑。
4. 入罪要件:第205条达数额标准即定罪处罚;第205条之一须达「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5. 出罪条款:法释〔2024〕4号第十条「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规定在第205条项下。
量刑情节通用调节比例(浙江省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示意参考)
自首:减少基准刑10%,40%(犯罪较轻的减少40%以上或免除)|坦白:减少基准刑20%以下(避免特别严重后果30%,50%)|认罪认罚:侦查阶段≤30%、审查起诉≤20%、审判≤10%(具自首/重大坦白/退赃/和解等可再减至60%以下)|从犯:减少基准刑20%,50%(犯罪较轻50%以上或免除)|立功:一般≤20%、重大20%,50%|退赃退赔:≤30%|刑事和解:≤50%(犯罪较轻50%以上或免除)|未遂:20%,50%|中止:30%,80%或免除|累犯:增加基准刑10%,40%。
说明: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退赃、和解等不作重复评价;多个情节一般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确定综合调节比例,合议庭可在20%幅度内调整。虚开犯罪无专门量刑起点规定,精确宣告刑须由法院结合基准刑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