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怎么认定、怎么辩护?温州23件真实案件的实务要点

税务争议 逃税罪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发布:2026-09-02 · 更新:2026-09-24

先说结论

基于温州地区23件逃税罪真实案件(13份检察文书+10份一审判决书)的统计分析显示:检察侧不起诉率61.5%,法院侧缓刑率50%,超过六成的案件在检察阶段以不起诉终结,进入审判阶段的案件中有一半适用缓刑。单位犯罪占73.9%,增值税涉及87%,企业所得税涉及39.1%。逃税罪具有鲜明的"行政前置性"特征,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有逃税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在刑事程序中,补缴税款是获得不起诉或缓刑的最关键因素,已补缴案件的缓刑率为83.3%,未补缴案件的缓刑率为0%。本文系统梳理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初犯补缴条款、前置程序、单位犯罪认定、六大辩护要点和七条企业合规建议,面向企业主和财务人员。

样本说明

本文分析基于温州地区检察机关和基层人民法院历年公开的逃税罪法律文书,共计23件,其中检察侧13份(起诉书5份、不起诉决定书8份)、法院侧10份(均为刑事一审判决书)。文书时间跨度为2014年至2020年,涉及瑞安、瓯海、乐清、永嘉四个区县,其中瑞安14件(60.9%)、瓯海5件(21.7%)、乐清2件(8.7%)、永嘉2件(8.7%)。

几点数据情况需要说明:

一、逃税罪构成要件(《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一)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构成要件分析

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 犯罪主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23件案件中,单位犯罪17件(73.9%),个人犯罪6件(26.1%),说明逃税罪的主体以单位为主。阮某某、陈某某案(案件22)是唯一一起扣缴义务人犯罪,陈某某系扣缴义务人,阮某某系共犯,两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2. 犯罪客观方面: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欺骗、隐瞒手段"是逃税罪的手段特征,常见表现包括:①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②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③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在23件案件中,最常见的手段是"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3. 犯罪结果: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 逃税罪是结果犯,需要同时满足"数额较大"和"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两个条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的标准为5万元以上。在23件案件中,已载明占应纳税额比例的21件中,19件占比在30%以上(90.5%),1件在10-30%之间(4.8%),说明进入刑事程序的逃税案件绝大多数达到了"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第二档量刑标准。

4.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逃税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逃避缴纳税款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逃税罪,如果是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或者纳税人的计算错误等原因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不构成逃税罪,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三)两档量刑标准

表1:逃税罪两档量刑标准表

量刑档次 数额标准 比例标准 法定刑 23件中数量
第一档(数额较大) 5万元以上 占应纳税额10%以上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1件(已载明比例的21件中)
第二档(数额巨大) 数额巨大 占应纳税额30%以上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件(已载明比例的21件中)

需要注意的是,"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掌握为50万元以上(以最新公布文本为准)。在23件案件中,逃税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有8件(34.8%),50-100万元的有1件(4.3%),10-50万元的有8件(34.8%),10万元以下的有6件(26.1%)。

二、初犯补缴不追究刑责条款(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

(一)条款内容与立法目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这就是逃税罪的"初犯补缴不追究刑责"条款,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重要条款。其立法目的在于:对初犯、偶犯的逃税行为,给予行政纠正的机会,鼓励纳税人主动补缴税款,减少刑事追诉的范围,节约司法资源。这一条款使得逃税罪成为少数具有"行政前置出罪"机制的经济犯罪之一。

(二)适用条件

初犯补缴不追究刑责条款的适用,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 这是适用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税务机关依法下达了追缴通知,纳税人在收到追缴通知后补缴的,才适用本条款。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之前主动补缴税款,是否适用本条款存在争议,但通常认为可以参照适用。

2. 补缴应纳税款。 纳税人必须补缴全部应纳税款,部分补缴不适用本条款。

3. 缴纳滞纳金。 纳税人必须缴纳因迟延缴纳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滞纳金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4. 已受行政处罚。 纳税人必须已经接受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通常是罚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 不属于除外情形。 以下两种情形不适用本条款:①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②五年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这两种情形说明纳税人有逃税的前科或屡教不改,不能享受初犯补缴的宽大处理。

初犯补缴不追究刑责条款是逃税罪最重要的出罪机制。对于企业主而言,在收到税务机关的追缴通知后,应当第一时间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这样可以避免刑事追诉。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五年内有逃税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则不能适用本条款。此外,如果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仍不补缴,则可能进入刑事程序。

三、税务机关前置程序:逃税罪的行政前置性

(一)行政前置性的含义

逃税罪具有鲜明的"行政前置性"特征,未经税务机关处理,一般不直接刑事立案。这是因为逃税罪的认定需要以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为基础,包括逃税金额的核定、应纳税额的计算、追缴通知的下达等。在23件案件中,所有案件均经过了税务机关的前置处理,税务机关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才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二)税务稽查的一般流程

逃税案件从税务稽查到刑事立案的一般流程如下:

  1. 税务稽查立案:税务机关通过举报、数据分析、专项检查等方式发现逃税线索,决定立案稽查。
  2. 税务稽查实施:税务机关调取企业账簿凭证,进行检查、询问、调取银行流水等,核实逃税事实和金额。
  3. 税务处理决定: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逃税金额,责令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4.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逃税行为处以罚款。
  5. 移送公安机关:如果纳税人在收到追缴通知后未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未接受行政处罚,或者符合除外情形(五年内有逃税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6. 刑事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收集犯罪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
  7. 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或不起诉。
  8. 审判: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三)行政前置程序中的辩护空间

在税务行政前置程序中,企业有较大的辩护空间:

第一,在税务稽查阶段积极配合,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税务稽查,如实提供账簿凭证,同时对税务机关认定的逃税金额提出异议,争取降低认定金额。

第二,在收到追缴通知后及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这是适用初犯补缴不追究刑责条款的关键。企业应当在收到追缴通知后,第一时间筹措资金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以避免刑事追诉。

第三,对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企业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存在错误(如逃税金额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等),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可能受到影响,从而延缓刑事立案的进程。

四、单位犯罪认定:23件中单位犯罪占73.9%

(一)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逃税罪的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人身刑(有期徒刑或拘役)和罚金。

(二)23件案件中的单位犯罪分布

表2:23件案件中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分布表

犯罪类型 检察侧(13件) 法院侧(10件) 合计(23件) 占比
单位犯罪 9件 8件 17件 73.9%
个人犯罪 4件 2件 6件 26.1%

在23件案件中,单位犯罪17件(73.9%),个人犯罪6件(26.1%)。单位犯罪在逃税罪中占绝对多数,这与逃税罪的主体特征有关,逃税行为通常由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实施,自然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在6件个人犯罪中,有3件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伍某某案、卢某某案、郑某某案),1件为自然人(黄某某案,法定不起诉),2件为股权转让中的自然人(阮某某、陈某某案)。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单位犯罪的主体,其经营者作为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

(三)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单位犯罪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以单位名义实施。 逃税行为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如以单位名义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单位名义隐匿收入等。

2. 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逃税所获得的非法利益归单位所有,而非归个人所有。如果逃税所得归个人所有,则可能认定为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3. 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 逃税行为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等)决定实施的,体现了单位的意志。如果是个人擅自决定实施逃税行为,且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则可能认定为个人犯罪。

(四)单位犯罪的量刑优势

在逃税罪中,单位犯罪的认定对被告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常有以下优势:

第一,罚金由单位承担,个人不并处罚金或并处罚金较低。 在单位犯罪中,单位被判处罚金,个人通常只承担人身刑,不并处罚金或并处罚金较低。而在个人犯罪中,个人需要同时承担人身刑和高额罚金。例如,卢某某案(个人犯罪)罚金210万元,而单位犯罪案件中个人罚金通常在10万元以下。

第二,直接责任人员的量刑通常较纯自然人犯罪更为宽缓。 在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量刑通常比同等情节的自然人犯罪更轻,因为单位犯罪中责任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

第三,单位有正常经营收入,补缴税款能力更强。 正常经营的单位通常有收入来源,有能力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从而获得不起诉或缓刑。而个人犯罪中,个人的补缴能力可能有限。

但需要注意的是:①为犯罪而注册的空壳公司不认定为单位犯罪,仍按自然人犯罪从重处罚;②单位破产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仍需承担刑事责任,不能以"公司已经破产"为由免责(如余某某案、林某某案);③单位犯罪中,如果单位已破产无法补缴税款,责任人仍可能判处实刑。

五、税种分布:增值税87%、企业所得税39.1%

表3:23件案件税种分布表

税种 涉及案件数 占23件比例
增值税 20件 87.0%
企业所得税 9件 39.1%
城市维护建设税 2件 8.7%
营业税 1件 4.3%
个人所得税 1件 4.3%
印花税 1件 4.3%

注:一件案件可能涉及多个税种,故各税种数量之和大于案件总数。案件10(郑某某,瓯海个体工商户)由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查处,但文书未明确载明具体税种,未纳入统计。

从税种分布

第一,增值税是逃税罪中最常见的税种,涉及87%的案件。 这与增值税的征管特点有关,增值税实行凭票抵扣制度,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隐匿销售收入等方式逃避缴纳增值税的现象较为普遍。在23件案件中,有多件案件涉及以支付开票费方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如李某某案、章某某案)。

第二,企业所得税涉及39.1%的案件,通常与增值税同时涉及。 企业通过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等方式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往往同时涉及增值税的逃税。在9件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案件中,有8件同时涉及增值税。

第三,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仅在股权转让逃税案件中涉及(阮某某、陈某某案)。 这是唯一一起非企业日常经营逃税案件,涉及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六、常见辩护要点

基于23件案件的统计分析,逃税罪的常见辩护要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证据不足辩护:挑战逃税金额的认定

证据不足辩护是逃税罪中最有力的辩护策略之一。其核心在于挑战税务机关认定的逃税金额,指出存在合理怀疑,无法排除,从而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或降低认定金额。

典型案例:浙江某某鞋业有限公司案:税务机关认定逃税1533万余元,但检察院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无法排除账簿记载大量退货的合理怀疑,无法认定逃税金额,最终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证据不足辩护的具体策略包括:

(二)情节轻微相对不起诉:建立完整的从宽情节链条

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23件案件中,相对不起诉5件,占不起诉案件的62.5%。5件相对不起诉案件全部具有以下特征:①已补缴税款;②具有自首或坦白情节;③逃税金额较低(均在30万元以下);④部分适用认罪认罚。

相对不起诉辩护的具体策略包括:

(三)法定不起诉:论证没有逃税犯罪事实

法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案例:黄某某案:黄某某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前科,本次逃税罪经审查认定"没有逃税犯罪事实",89,656.83元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而非逃税金额,检察院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法定不起诉辩护的核心在于论证案件涉及的款项性质不是"逃避缴纳税款",不构成逃税罪。具体策略包括:

(四)自首从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

在法院侧10件判决书中,自首率高达80%(8件)。自首是逃税罪中最常见的从宽情节,也是获得缓刑的重要因素。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在逃税罪中,自首的减轻处罚功能可以将刑期从三年以上(第二档法定刑)降至三年以下,从而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自首辩护的具体策略包括:

(五)补缴税款与缓刑的关联:已补缴案件缓刑率83.3%

补缴税款是逃税罪量刑中最重要的从宽情节。在法院侧10件判决书中,已补缴案件的缓刑率为83.3%(5/6),未补缴案件的缓刑率为0%(0/3),部分补缴案件的缓刑率也为0%(0/2)。

补缴税款辩护的具体策略包括:

(六)单位犯罪辩护优势:争取单位犯罪认定

在23件案件中,单位犯罪占73.9%。单位犯罪的认定对被告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常有量刑优势,罚金由单位承担,个人不并处罚金或并处罚金较低;直接责任人员的量刑通常较纯自然人犯罪更为宽缓。

单位犯罪辩护的具体策略包括:

七、企业合规建议:七条可执行的合规清单

基于23件案件的教训,面向企业主和财务人员,提出以下七条可执行的合规建议:

1. 依法如实申报,不触碰逃税红线

逃税罪的核心是"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不采取以下行为:①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②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③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在23件案件中,最常见的逃税手段是"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企业应当特别注意。

2. 完整保留账簿凭证,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

完整、规范的账簿记载不仅是税务合规的要求,也是刑事辩护的重要证据基础。浙江某某鞋业有限公司案中,企业账簿记载了大量退货,这些账簿记载成为检察院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核心依据,最终证据不足不起诉。反之,如果企业账簿不完整、或者无法提供退货的相关凭证,可能不会获得证据不足不起诉的结果。企业应当:①依法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②完整保留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等涉税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③建立规范的财务审批制度,确保每一笔收支都有合法有效的凭证支持。

3. 积极应对税务稽查,在行政阶段解决问题

逃税罪具有行政前置性,未经税务机关处理一般不直接刑事立案。企业在收到税务稽查通知后,应当积极应对,争取在税务行政阶段解决问题,避免进入刑事程序。具体做法包括:①积极配合税务稽查,如实提供账簿凭证,不隐匿、不销毁证据;②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前,充分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对税务机关认定的逃税金额提出异议;③如果对税务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④在收到追缴通知后,第一时间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争取适用初犯补缴不追究刑责条款。

4. 把握补缴时机,在追缴通知下达后及时补缴

补缴税款是逃税罪中最重要的从宽情节,也是适用初犯补缴不追究刑责条款的关键条件。企业应当把握补缴的时机:①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第一时间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这是适用初犯补缴不追究刑责条款的法定条件,可以避免刑事追诉;②如果已进入刑事程序,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也要积极补缴税款,争取不起诉或缓刑;③补缴后务必取得相关书面凭证,作为从轻处罚的证据。在23件案件中,未补缴税款的案件全部被起诉且判处实刑,教训深刻。

5. 做好单位犯罪风险隔离,保护个人财产安全

在23件案件中,单位犯罪占73.9%。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人身刑。企业主应当做好单位犯罪风险隔离:①确保公司财务与个人财务严格分离,不混同;②公司决策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如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体现单位意志;③逃税所得应当归公司所有,不转入个人账户;④如果公司面临税务危机,应当以公司名义补缴税款,不要以个人名义承担公司债务;⑤注意:为犯罪而注册的空壳公司不认定为单位犯罪,仍按自然人犯罪从重处罚。

6. 专业律师尽早介入,在黄金期争取最优结果

逃税罪案件中,律师介入的时机对案件结果有重要影响。最佳介入时机是税务稽查阶段,在税务行政阶段解决问题,可以避免刑事追诉。如果已进入刑事程序,律师应当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尽早介入:①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取保候审;②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案卷材料,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与检察官充分沟通,争取不起诉或建议缓刑;③在审判阶段,制定辩护策略,出庭辩护,争取缓刑或从轻处罚。在23件案件中,超过六成的案件在检察阶段以不起诉终结,说明审查起诉阶段是辩护的黄金期。

7. 及时修复纳税信用,恢复企业正常经营

逃税行为不仅可能导致刑事责任,还会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从而影响企业的发票领用、出口退税、融资贷款等正常经营活动。企业在补缴税款、接受行政处罚后,应当及时修复纳税信用:①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完成整改;②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纳税信用修复;③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定期开展税务自查;④加强财务人员的税法培训,提高税务合规意识。纳税信用修复后,企业可以恢复正常的发票领用和出口退税等业务,减少税务危机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附录

附录一: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法定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的行政处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以上法条引用以最新公布文本为准。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请咨询专业律师。

附录二:23件案件核心数据汇总表

表4:23件案件核心数据汇总表

指标 检察侧(13件) 法院侧(10件) 合并(23件)
不起诉率/缓刑率 61.5%(8/13) 50.0%(5/10) ,
单位犯罪占比 69.2%(9/13) 80.0%(8/10) 73.9%(17/23)
已补缴占比 61.5%(8/13) 60.0%(6/10) ,
自首率 38.5%(5/13) 80.0%(8/10) ,
增值税涉及率 , 80.0%(8/10) 87.0%(20/23)
企业所得税涉及率 , 50.0%(5/10) 39.1%(9/23)
逃税金额中位数 15.37万元 60.59万元 ,
刑期中位数 , 1.75年 ,
罚金中位数 , 17.5万元 ,

本文基于温州市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历年公开法律文书统计分析,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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