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投资者往往将董监高列为共同被告,独董、财务总监、董秘等责任边界成为焦点。
①信息披露违法时,发行人的董监高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无过错;
②过错的判断以是否勤勉尽责为核心;
③异议记录、专业核查、及时报告是免责的重要证据;
④连带责任后可向真正责任人追偿。
《证券法》:信息披露义务、虚假陈述的行政与民事责任、董监高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过错与免责规则;
《公司法》《刑法》第161条:相关责任与违规披露罪。
①建立信息披露内控与审阅留痕流程,重大事项提前介入核查;
②对存疑数据与交易要求补充说明或专项核查;
③异议与保留意见务必书面记入并及时上报;
④被诉时围绕“无过错/已勤勉尽责”组织证据链。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