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273号精读:挖角带走技术秘密怎么认定?停止侵害与迟延履行金怎么执行?|温州律师项若森

领域:商业秘密保护 / 技术秘密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实务文章 · 发布:2026-09-27 · 更新:2026-10-01
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指导性案例273号给出三把尺子:一是侵权推定尺——招揽其他企业人才形成获取技术秘密的渠道或机会,并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合理时间内产出相关产品,可推定不正当地获取、使用了技术秘密,但可反证推翻;二是停止侵害执行尺——判决可细化停止使用、停止销售、限制处分专利、销毁或移交载体、公告并内部通知、签署承诺书等具体义务;三是迟延履行金尺——可按日、按月、按产品件数或一次性定额明确拒不履行的代价。

一、指导性案例273号是什么案子

202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9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性案例273号为吉某集团、吉某研究院诉威某集团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一审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民初102号,二审为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该案裁判结果包含高额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威某集团等连带赔偿吉某集团、吉某研究院经济损失 637,596,249.6元及维权合理开支 500万元。

本案当事人中包含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与温州本地产业直接相关;同时,本案围绕“技术人才批量流动带走技术秘密”展开,对制造、汽配等依赖核心技术的温州企业有很强的参考价值。指导性案例具有参照效力,同类案件审理时应参照其裁判要点作出裁判,这也是本页要精读它的原因。

⚠️ 本页为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

二、裁判要点一:人才挖角+短时间产出,可推定侵权

裁判要点明确:被诉侵权人招揽其他企业的人才,形成获取该企业技术秘密的渠道或者机会,并在此基础上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产出相关产品,可以认定其不正当地获取、使用了该企业的技术秘密;被诉侵权人能够证明其未实施上述行为的除外。

这一规则的价值在于把“人才流动”与“研发时间”两个可客观观察的事实,转化为侵权推定的支点:批量挖角形成接触渠道或机会,加上明显短于独立研发合理时间的量产,足以推定不正当获取、使用,举证责任随之转移给被诉方。被诉方要推翻推定,须证明合法来源——如独立研发、反向工程、合法取得等,并提交相应证据链。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推定与“接触+实质相同-合法来源”的常规推定并不冲突,而是相互补充:人才渠道与产出时间成为“接触”和“使用”的新证据维度,尤其适用于技术秘密未完整披露、难以逐项比对实质相同的场景。

三、裁判要点二:停止侵害判决的具体化

裁判要点明确:人民法院判决停止侵害技术秘密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判决主文中明确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包括停止使用技术秘密、停止销售相关产品、限制处分相关专利、销毁或者移交技术秘密载体,以及要求相关人员在法院指定的范围内公告、通知内部相关人员并签署不再侵权承诺书等。

传统判决“停止侵害”往往只是一句抽象判项,执行中难以监督、难以验收。本案示范了把停止侵害拆解为可执行、可检验的具体义务:哪些产品停止销售、哪些载体销毁或移交、相关人员在什么范围内公告与承诺,逐一写明,既方便权利人申请执行,也方便法院督促履行。

四、裁判要点三:迟延履行金的设定与计算

裁判要点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明确迟延履行金,如按日、按月、按产品件数或者一次性定额计算,以督促履行停止侵害义务。本案中,判决设定了具体金额示例:拒不履行停止使用义务的,按每日100万元计算;未按期履行销毁载体、通知相关人员等义务的,按每日10万元计算;涉及专利处分的,按每件一次性100万元计算。

迟延履行金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零五条进一步规定,迟延履行金的计算与补偿规则。在判决中预先写明迟延履行金,能让“停止侵害”长出牙齿,显著提高威慑力。

五、赔偿、惩罚性赔偿与本地实务启示

赔偿计算:本案以侵权获利为基础确定赔偿数额,并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情节等因素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适用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现行2025年修订对应条文为第二十二条)。共同侵权的多个主体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可向任一侵权人主张全部赔偿。

本地实务启示:

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1:核心技术人员被同行挖走,公司能主张侵犯技术秘密吗?

看证据。若对方招揽我方人才形成接触渠道,并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合理时间内推出同类产品,可援引指导性案例273号的推定规则主张侵权;同时要固定我方技术秘密三要件证据与对方产品、时间线证据。是否成立,取决于整体证据链。

Q2:胜诉判决“停止侵害”,对方不执行怎么办?

可在起诉时请求判决明确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与迟延履行金(按日、按月、按件或定额),对方不履行即触发金钱责任;还可申请强制执行、列入失信名单。判决写得越具体,执行越有抓手。

Q3:指导性案例对普通案件有约束力吗?

有参照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应当参照其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律师可以在庭审中主动援引273号等指导性案例,促使裁判尺度对齐。
专题专栏: 公司法 · 金融纠纷 · 行政法 · 征收拆迁 · 企业拆迁 · 税务争议 · 劳动和社会保障 · 合伙纠纷 · 商业秘密 · 强制执行 · 综合与其他 · 查看全部专题 →
本页内容说明:由项若森律师整理,基于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73号裁判要点撰写,仅供普法与实务研讨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亦不构成委托代理关系。个案情况不同,请以正式法律意见及生效裁判为准。
↑ 返回本页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