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瓯海区未登记房屋可视为合法,看三个时间节点 + 4 类历史手续情形:1987 年 1 月 1 日前建成;1990 年 4 月 1 日前建成且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手续;以及已取得土地手续但缺规划审批、经罚款补办、国土作价回购、1990 年 3 月 31 日前乡镇以上政府批准这 4 类。程序上公示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异议复核后再公示。⚠️ 温州没有全地域统一规则,瓯海项目必须按瓯海文件认定,不能拿市区办法(温政办〔2012〕74号)直接套。
问题一:瓯海区哪些未登记房屋可视为合法?
依据温瓯政发〔2023〕86号,瓯海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登记房屋可视为合法分三类:
- ① 法律实施前建成:1987 年 1 月 1 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建成;
- ② 规划法实施前建成 + 已取得土地手续:1990 年 4 月 1 日《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建成,且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手续;
- ③ 历史原因手续不完整(4 类):
- 已取得合法土地手续,且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已取得合法土地手续,且经规划罚款处罚并缴纳配套费;
- 因违法用地,经国土部门作价回购的;
- 1990 年 3 月 31 日前取得乡镇以上或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文件的农村村民住宅。
注意第 ③ 类与市区办法的差异:瓯海没有"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领证"这一条,但多出"因违法用地经国土部门作价回购"和"合法土地手续 + 规划罚款 + 缴配套费"两条,范围不完全一样。
适用范围与土地性质:瓯海区的认定文件适用于"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登记建筑,文件本身没有区分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实务注意: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项目,认定依据还须对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温州市区认定办法;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项目,对照《土地管理法》及当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土地性质不同,认定口径和补偿依据会有差异,办案时先确认项目土地性质。
问题二:认定程序怎么走?公示和异议怎么参与?
瓯海区的认定组织是区领导小组(分管区领导任组长)+ 认定专家小组,日常办公室设在区房屋土地征收服务中心(即"区认定中心")。程序:
- 调查登记:逐户调查未登记建筑现状、建造年代、土地手续情况;
- 认定公示:以列表形式公示认定意见,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公示届满后 5 个工作日内无人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 异议处置:有书面异议的,由区认定中心核查;复杂情形提交联席会议研究;核查结果再次公示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出现新证据的,可以重新启动认定程序;
- 专家踏勘:疑难情形由认定专家小组现场踏勘后给出意见。
作为被征收人,公示期内看到自己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务必在 7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异议,别等公示期满再说,期满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就视为认可了。
问题三:不符合条件的房屋,是不是一定没补偿?
不一定。瓯海办法的规则是:
- 不符合可视为合法条件的,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 但存在特殊历史原因、不宜简单按违法建筑处理的,可经区政府研究确定给予适当补助:这是瓯海区别于多数县市区的"兜底条款";
- 用途认定:按历史资料记载的用途认定;没有资料的,按房屋结构、面积、地形图标注等情况综合判定。
实操提醒:如果房屋因历史原因被认定违法建筑,但在征收中实际可以居住使用多年,建议在异议阶段主动提交历史成因说明(如当时的政策背景、村集体安排、审批承诺等),争取适用"适当补助"路径。
问题四:瓯海规则与温州市区办法差在哪?
瓯海区 vs 温州市区(温政办〔2012〕74号)认定规则对比
| 对比项 | 瓯海区(温瓯政发〔2023〕86号) | 温州市区(温政办〔2012〕74号) |
| 时间分界 | 1987-01-01 / 1990-04-01 | 旧城内 1984 年《城市规划条例》前;旧城外 1987-01-01 / 1990-04-01 |
| 出让国有土地条款 | 无 | 有(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领证) |
| 特色情形 | 国土部门作价回购;规划罚款 + 缴配套费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住宅;区政府认定遗留类型 |
| 不符合的处理 | 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特殊历史原因可经区政府定适当补助 | 按违法建筑处理(未设补助兜底) |
| 认定书 | 以公示列表 + 核查结果公示体现 | 各环节出具未登记房屋认定书并送达 |
⚠️ 适用瓯海项目,只能以瓯海文件(及上级温政办函〔2022〕17号指导意见)为准;其他县市区的分界年份和情形清单不能拿来套用。
附录:瓯海区认定规则要点速查
瓯海区未登记建筑认定要点
| 文件 | 温瓯政发〔2023〕86号(2023-09-01 施行) |
| 组织 | 区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 认定专家小组;办公室在区房屋土地征收服务中心(区认定中心) |
| 可视为合法 | 1987-01-01 前建成;1990-04-01 前建成 + 合法土地手续;历史原因 4 类 |
| 程序 | 调查登记 → 认定公示(≥7 工作日,届满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异议)→ 异议处置(核查/联席会议,再次公示 ≥7 工作日)→ 专家踏勘 |
| 不予补偿但有兜底 | 不符合的认定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特殊历史原因可经区政府定给予适当补助 |
| 用途认定 | 历史资料记载用途优先;无资料按结构/面积/地形图综合判定 |
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1:瓯海区哪些未登记房屋可视为合法?
三类情形(温瓯政发〔2023〕86号):①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建成;②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建成且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手续;③因历史原因手续不完整的4类,已取得合法土地手续且已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缴纳配套费;已取得合法土地手续且经规划罚款并缴纳配套费;因违法用地经国土部门作价回购;1990年3月31日前取得乡镇以上或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文件的农村村民住宅。
Q2:瓯海区未登记房屋认定程序怎么走?
调查登记→认定公示(以列表形式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届满5个工作日内无书面异议视为无异议)→异议处置(由区认定中心核查,复杂情形交联席会议,核查结果再次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新证据可重新启动认定)→疑难情形由认定专家小组现场踏勘。组织上由区领导小组统筹,办公室设在区房屋土地征收服务中心(区认定中心)。
Q3: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房屋怎么办?
不符合可视为合法条件的,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但存在特殊历史原因、不宜简单作违法处理的,可经区政府研究确定给予适当补助。房屋用途按历史资料记载的用途认定;没有资料的,按结构、面积、地形图标注等情况综合判定。
Q4:瓯海区的认定规则与温州市区办法有什么不同?
温州市区办法(温政办〔2012〕74号)有1984年旧城内分界和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条款;瓯海区(温瓯政发〔2023〕86号)以1987年1月1日、1990年4月1日为分界,多出'因违法用地经国土部门作价回购'情形,并规定不符合的可经区政府给予适当补助。适用瓯海项目必须以瓯海文件为准,不能直接套用市区办法。
风险提示:本文梳理的瓯海区认定规则仅供参考,具体认定应以项目所在地的认定规则文件和认定机构的调查结论为准。被征收人如对认定结果有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超过异议期或起诉期限而丧失救济机会。
本页内容说明:由项若森律师整理,基于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浙江省、温州市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开裁判规则与实务经验撰写,仅供普法与实务研讨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亦不构成委托代理关系。个案情况不同,请以正式法律意见及生效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