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中哪些强拆合法:以拆违促拆迁·危房紧急避险·断水断电逼迁·未批先征·司法强拆是唯一合法路径|温州律师项若森

领域:行政法(含土地房屋征收)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实务研究 · 发布:2026-09-05 · 更新:2026-09-17
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合法强拆只有司法强制执行一条路;以拆违促拆迁、危房紧急避险、断水断电逼迁、未批先征、未作补偿决定即强拆、推诿由村委会或开发商拆除均属违法,被征收人可请求确认违法、行政赔偿并辅以复议、信息公开等救济。
"强拆"到底合不合法,先记住一句话:合法"强拆"只有一条路,司法强制执行,但前置程序分两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走"补偿决定→不复议不诉讼→不搬迁→市县级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590号令第28条);集体土地征收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复议不诉讼→拒不交出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2条)。其余以拆违、危房、紧急避险、断水断电等名义自行拆除的,基本都构成违法。本文把政府推进拆迁的常见理由逐项分析,附合法性评价与对应裁判规则,并给出被违法强拆后的完整救济路径。

问题一:政府推进拆迁,常见的强拆理由有哪些,哪些是违法的

(一)法律规则

  • 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590号令第27条)。
  • 市县级政府及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在征收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赔偿、处分、追究刑责(第30条)。
  •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须调查、认定和处理,历史遗留无证房应在征收前依法甄别,不能一律认定违建(第24条;(2018)最高法行申5424号)。

(二)司法实践倾向(逐一合法性评价)

常见强拆理由的合法性评价
政府常见理由合法性评价依据 / 裁判规则
"无证房是违建,依法拆除"(以拆违促拆迁)未依法调查认定、对历史遗留无证房一刀切认定违建的,违法;违建查处程序与征收补偿程序应区分590号令第24条;(2018)最高法行申5424号
"危房鉴定 + 紧急避险,必须拆除"借危房鉴定、紧急避险名义规避征收补偿程序拆除的,构成程序滥用、程序违法;危房鉴定申请主体应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最高法典型案例:王江超等3人诉九台区住建局紧急避险决定案
"断水断电断路,逼你搬"明确违法,禁止以暴力、威胁或断水断电断路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590号令第27条
"手续先办后补"(未批先征)违法;未取得征地批复前拆除,事后补办手续仍构成程序违法(2018)最高法行申5429号;(2019)最高法行赔申51号
"补偿决定已作出,到期不搬就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府自行组织强拆的,违法;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90号令第28条;许水云案(最高法公报)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已作出,拒不交出就拆"(集体土地征收)政府自行组织强拆的,违法;必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2条
"是村委会/开发商拆的,与政府无关"能推定政府为实施主体;不能免除政府责任最高法典型案例:陆继尧案

(三)实务操作要点

第一,识别"以拆违促拆迁":征收范围内房屋被按违建拆除的,要求政府提供调查认定程序与书面认定结论,没有程序的就是违法;第二,危房/避险要查主体:危房鉴定申请主体应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政府单方找鉴定机构作的"危房"拆除,程序上站不住;第三,断水断电要留证:水电气中断的时间、通知、恢复情况拍照记录,直接对应27条违法;第四,一切以书面文书为准:口头催搬、电话威胁不算数,要求出具正式决定并保存
强拆理由合法性典型案例
法院 / 案号裁判规则要点
王江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最高法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对已启动征收程序的房屋错误采取危房鉴定、紧急避险拆除方式规避补偿程序,构成程序滥用;危房鉴定申请主体应为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街道办事处申请主体不适格;未予补偿即作紧急避险决定不符合正当程序,法院撤销被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2018)最高法行申5424号对历史原因形成的无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房屋,应在征收前依法甄别处理,不能简单一律认定违建不予补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浙行终449号(龙港)龙港市政府主张拆除系"危房解危"但证据不足、未经法定程序迳行强制拆除,构成程序违法;即使房屋确被鉴定为危房,行政机关实施拆除仍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即违法,"以危促拆"本地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行申11659号 /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赣04行终67号征收程序启动多年后又以危房鉴定或违建查处名义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组织拆除,管理手段与立法目的相悖,属"以拆违/拆危促拆迁"的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确认违法/撤销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2018)最高法行申5429号未取得征地批复前拆除被征收房屋,事后补办手续仍构成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行赔申51号未批先征强拆且未足额补偿的,确认违法、责令补办手续并足额支付。

问题二:什么样的"强拆"才是合法的

(一)法律规则

  • 合法路径只有一条,司法强制执行,但前置程序分两种: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作出补偿决定 → 被征收人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 → 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 → 市县级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90号令第28条)。
    • 集体土地征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 被征收人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 → 拒不交出土地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2条)。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590号令第28条),补偿没落实到位,法院不应准予执行。
  • 市县级政府及其确定的征收部门依法具有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职权,但必须先补偿后搬迁(许水云案)。

(二)司法实践倾向

"强拆"在制度设计上是司法强制执行,不是政府职权内的行政强拆。政府自行组织强拆、未经法院准予执行裁定即拆除的,属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审查强制执申请时,重点审查补偿是否足额到位、程序是否合法;未批先征、补偿未落实的,不予准予执行。

(三)实务操作要点

第一,被通知搬迁时先看有无"补偿决定(国有)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集体)+法院准予执行裁定":两个都拿不出,强拆就是违法;第二,进入司法强执程序可依法提异议:对法院执行行为、执行标的(补偿是否落实)可依法提出异议;第三,补偿决定/责令交地决定诉讼是前置关卡:对决定不服及时复议诉讼,可以阻断司法强执的启动;第四,别被"强制执行"吓到:司法强执前提是补偿已按法定标准落实,落实不到位可依法抗辩

问题三:房屋被违法强拆后,怎么索赔

(一)法律规则

  • 强拆行为已实施、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行政诉讼法》第74条);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可同时判决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第76条)。
  • 行政赔偿依据《国家赔偿法》(违法征收征用财产属赔偿范围,第4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
  • 赔偿标准:行政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赔偿时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按判决时点的周边同类房屋市场价值计算,坚持全面赔偿原则(许水云案);屋内物品损失因政府原因无法举证的,举证责任倒置由政府承担。

(二)司法实践倾向

违法强拆索赔的核心是"按判决时点市场价 + 全面赔偿",不能按征收时点或旧补偿方案低标准计算。确认违法之诉中一并主张赔偿效率最高;单独走行政赔偿程序的对赔偿决定不服可再起诉。政府原因致无法举证的物品损失,法院会酌定支持,不因举证难一概不支持。

(三)实务操作要点

第一,固定证据不松手:现场录像照片、报警回执、物品清单、强拆前后房屋照片,全部留存;第二,一并主张:确认违法之诉中直接提赔偿请求,赔偿项目列全(房屋价值、屋内物品、装修、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过渡期租金、评估鉴定费);第三,按判决时点主张:房价上涨的按判决时点市场价算,这是差额最大的部分;第四,举证责任倒置用足:政府没清点造册导致无法举证的,主张由政府承担不利后果
违法强拆赔偿典型案例
法院 / 案号裁判规则要点
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未作补偿决定、未申请法院执行即强拆,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只有市县级政府及其确定的征收部门依法具有组织实施强拆的职权;违法强拆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赔偿时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按判决时点市场价计算,坚持全面赔偿原则。

问题四:政府说"是村委会、开发商拆的,跟政府无关",怎么办

(一)法律规则

  • 建设单位等民事主体禁止参与搬迁活动(590号令第27条);以自己名义违法强拆的,另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 市县级政府及其确定的征收部门依法具有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职权;不能举证证明系其他主体拆除的,认定为政府强拆责任主体(许水云案)。

(二)司法实践倾向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陆继尧案)确立:作为动迁主体、强拆当天现场有组织拆除且未提交证据证明系其他主体实施的,可推定政府为拆除实施主体。强制拆除以事实行为面目出现、无书面文书时,法院从基础事实出发、结合动迁全过程和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理念合理判断责任主体,"踢皮球"不能免责。
被告资格三层判断(最高人民法院类案裁判规则):①集体土地征收中拆除合法建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法定职权主体,即使乡镇政府、建设单位具体实施,也视为受其委托的"行政助手",法律责任由土地部门承担,无相反证据时土地部门应首先被推定为适格被告((2018)最高法行再119号);②县级以上政府仅在其直接实施或委托实施强拆时才适格,被征收人主张县政府为被告须初步举证,无法举证而实施机关明确的,以实施机关为被告((2023)最高法行申2038号等);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2023)最高法行申487号);村委会、企业等无行政职权主体自行拆除的,属民事侵权、走民事诉讼,不构成行政诉讼适格被告((2023)最高法行申1654号)。

(三)实务操作要点

第一,别被"踢皮球"带偏:直接向市县级政府主张确认违法与赔偿,不因"村委会拆的""开发商拆的"说法就放弃;第二,收集政府参与痕迹:动迁协商记录、街道/征收办在场、车辆标识、工作人员,都是推定责任主体的依据;第三,立案阶段讲清"事实行为":强拆无书面文书不影响起诉,法院要审查责任主体认定;第四,如确系民事主体强拆: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故意毁坏财物等),同时不放弃对政府的行政追责
责任主体认定典型案例
法院 / 出处裁判规则要点
陆继尧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最高法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动迁主体在强拆当天现场有组织拆除且未举证系其他主体实施的,可推定政府(街道办)为拆除实施主体;事实行为无书面文书不影响诉权保护,法院从基础事实结合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理念合理判断。
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征收中只有市县级政府及其确定的征收部门依法具有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职权;不能举证证明系其他主体拆除的,认定为强拆责任主体。

附录A:高频援引法规速查

与强拆理由合法性及救济对应的核心条款(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法规名称 / 公布·实施日核心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0号 · 2011.01.21
第24条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第27条先补偿后搬迁、禁止暴力威胁断水断电断路、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第28条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30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743号 · 2021.09.01
第62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集体土地征收合法强拆路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7年修正
第74条确认违法判决(强拆已发生不可撤销);第76条确认违法或无效同时判补救、赔偿;第46条直接起诉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012年修正
第4条违法征收征用财产属赔偿范围;第32、36条赔偿方式与标准(直接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2〕10号
行政赔偿案件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含因行政机关原因无法举证的处理)、赔偿范围与标准。

附录B:典型案例裁判规则速查

本文援引裁判规则要点提炼(以法院与案号为准,当事人姓名作脱敏处理)
审理法院 / 案号裁判规则要点
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未作补偿决定未申请执行即强拆违法;市县级政府及其征收部门是唯一合法强拆主体;赔偿按判决时点市场价、不低于补偿利益、全面赔偿。
王江超等3人诉九台区住建局紧急避险决定案(最高法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借危房鉴定、紧急避险规避补偿程序拆除→程序滥用违法;危房鉴定申请主体应为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
陆继尧诉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最高法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动迁主体现场有组织拆除且未举证系他人实施的,推定政府为实施主体;事实行为不影响诉权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 (2018)最高法行申5424号历史遗留无证房应在征收前依法甄别,不能一律认定违建不予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 (2018)最高法行申5429号 / (2019)最高法行赔申51号未取得征地批复前拆除、事后补办手续仍构成程序违法;未批先征强拆未足额补偿→确认违法并责令补办、足额支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浙行终449号(龙港)主张"危房解危"但证据不足、未经法定程序迳行强拆→确认违法;危房拆除同样须履行法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 (2018)最高法行申1954号街道办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可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应视为街道办自身行为而非区政府行为。
说明:本文案例均作脱敏处理,裁判规则要点为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及公开裁判文书"裁判摘要/裁判结果"部分的提炼,具体以原判文为准。实务文章仅供普法与研讨参考,不构成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延伸阅读:本站《违法强拆确认与行政赔偿》《房屋征收评估问题》可进一步了解赔偿计算与评估异议细节。

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1:政府推进拆迁,常见的强拆理由有哪些,哪些是违法的?

常见理由和评价如下:①“无证房是违建,依法拆除”,若未依法调查认定、对历史遗留无证房一刀切认定违建,违法((2018)最高法行申5424号:历史遗留无证房应在征收前依法甄别,不能一律认定违建);②“危房鉴定/紧急避险”,若借危房鉴定、紧急避险名义规避补偿程序拆除,构成程序滥用、违法(最高法典型案例王江超案:危房鉴定申请主体应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征收范围房屋应先补偿后按征收程序拆除);③“断水断电断路逼迁”,违法,590号令第27条明确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④“未批先征/征收手续后补”,违法,(2018)最高法行申5429号:未取得征地批复前拆除、事后补办手续仍构成程序违法;⑤“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作出后到期不搬”,若政府自行组织强拆而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违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须依590号令第28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集体土地征收须依《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2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Q2:什么样的“强拆”才是合法的?

合法路径只有一条,司法强制执行,但前置程序分两种: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90号令第28条);②集体土地征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拒不交出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2条)。法院审查后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再由法院组织实施。所以真正的“强拆”实际上是司法强制执行,而不是政府自行拆除。政府自行组织强拆、以拆违或危房名义拆除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均属违法。市县级政府及其确定的征收部门依法具有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职权,但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搬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许水云案)。

Q3:房屋被违法强拆后,怎么索赔?

三步走:①固定证据,现场拍照录像、报警并保留回执、记录时间地点参与人员;②确认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强拆已发生、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行政诉讼法第74条),最好在确认违法之诉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③主张赔偿,行政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赔偿时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按判决时点的周边同类房屋市场价值计算,坚持全面赔偿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许水云案);屋内物品损失因政府原因无法举证的,由政府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举证责任倒置,法释〔2022〕10号)。

Q4:政府说“是村委会、开发商拆的,跟政府无关”,怎么办?

不能轻易被“踢皮球”带偏。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陆继尧案)确立:作为动迁主体、在强拆当天现场有组织拆除且未提交证据证明系其他主体实施的,可以推定政府为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强制拆除以事实行为面目出现、行政机关不制作送达书面文书时,法院从基础事实出发、结合动迁全过程和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理念合理判断责任主体。能证明系建设单位等民事主体以自己名义违法强拆的,相关主体另担民事或刑事责任,但不免除政府责任。被征收人应向市县级政府主张确认违法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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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内容说明:由项若森律师整理,基于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浙江省、温州市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开裁判规则与实务经验撰写,仅供普法与实务研讨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亦不构成委托代理关系。个案情况不同,请以正式法律意见及生效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