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系统梳理行政诉讼起诉实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征收中的可诉行为、管辖法院怎么确定(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异地管辖)、起诉期限(6个月/未告知1年/不动产20年)、行政起诉状怎么写(模板与要点)…
行政诉讼是征收维权的最后一道司法防线。与行政复议相比,行政诉讼由法院独立审查,权威性更高,但程序更复杂、期限更严格。本文讲清五个问题: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征收中的可诉行为、管辖法院怎么确定(含温州法院口径)、起诉期限(6个月/未告知1年/不动产20年)、行政起诉状怎么写(模板与要点)、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据准备。
问题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征收中的可诉行为
确认行为可诉
区分最终行政行为与过程性、内部性文件
确定被告与管辖法院
被告是县级以上政府的向中级法院起诉
核对起诉期限
一般6个月,未告知最长1年,切勿超期
撰写起诉状并备证据
诉讼请求明确具体,证据清单对应主张
向法院提交立案
现场或网上立案,保留受理凭证
(一)法律规则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共12项)。其中与征收拆迁直接相关的条款如下表所示;其余条款(行政许可、抚恤金与社保待遇、违法集资摊派等)为一般规定,征收拆迁中较少涉及。
《行政诉讼法》第12条中与征收拆迁相关的受案范围
| 条款 | 条文内容(摘要) | 关联度 | 征收拆迁中的典型场景 |
| 第12条第1款第1项 | 对行政处罚不服 | 部分相关 |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违法建筑处罚、罚款 |
| 第12条第1款第2项 | 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 | 直接相关 | 强制拆除房屋、查封扣押财产、断水断电逼迁 |
| 第12条第1款第4项 | 对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 直接相关 | 土地确权决定、宅基地使用权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 |
| 第12条第1款第5项 |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 核心相关 | 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
| 第12条第1款第6项 |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 | 直接相关 | 申请保护房屋不被强拆、申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查处违法征地 |
| 第12条第1款第7项 |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 直接相关 | 征收中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 |
| 第12条第1款第11项 |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或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 | 核心相关 | 征收补偿协议履行纠纷、政府不履行补偿协议、违法变更解除补偿协议 |
| 第12条第1款第12项 |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 直接相关(兜底) | 征收中财产权受侵害的其他情形(如违法强拆造成财产损失) |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不受理的事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二)征收拆迁中的可诉与不可诉行为
征收拆迁中的可诉与不可诉行为
| 类型 | 行为 | 是否可诉 |
| 可诉行为 | 征收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 可诉 |
| 征收补偿决定 | 可诉 |
|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 可诉 |
|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 可诉 |
| 强制拆除行为(确认违法+赔偿) | 可诉 |
| 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拒绝公开 | 可诉 |
| 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 可诉 |
| 征收补偿协议履行纠纷 | 可诉(行政协议) |
| 一般不可诉 | 征地批复(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 一般不可诉,可复议或国务院裁决 |
|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本身 | 一般不可诉,可对依据方案的补偿决定起诉 |
| 内部会议纪要、请示报告 | 不可诉(过程性行为) |
| 征收公告(仅告知征收决定内容) | 一般不可诉,对征收决定本身起诉 |
(三)实务操作要点
区分行政行为与过程性行为:只有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最终行政行为才可诉,内部的讨论、请示、会议纪要是过程性行为,不可诉。区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对象、可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可直接起诉,但可在起诉具体行政行为时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征地批复的救济:征地批复是省级政府或国务院作出的,一般不可诉,但可以向作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补偿安置方案的救济: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起诉。强拆行为的可诉性:即使强拆是依据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实施的,强拆行为本身也是独立的可诉行政行为,可以单独起诉确认强拆违法并主张赔偿。
问题二:管辖法院怎么确定:温州法院口径
(一)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4-16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8-20条规定了地域管辖:
- 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征收拆迁案件大多涉及不动产,因此一般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温州法院管辖口径
2024年2月1日起,温州中院调整基层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机制(《关于调整优化温州市基层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机制的公告》):征收拆迁等六类案件实行属地管辖,其他案件实行选择异地交叉管辖。
温州地区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被告 | 管辖法院 | 备注 |
| 温州市人民政府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县级以上政府→中院 |
|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人民政府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县级以上政府→中院 |
| 龙港市/乐清市/瑞安市/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人民政府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县级以上政府→中院 |
|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各分局),征收拆迁类案件 | 属地基层人民法院 | 2024年公告:征收拆迁类案件属地管辖 |
|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各分局),征收拆迁类案件 | 属地基层人民法院 | 同上 |
| 政府工作部门,非征收拆迁类案件 | 选择异地交叉管辖 | 按温州中院公告附表对应关系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属地基层人民法院 | 征收拆迁类属地管辖 |
| 海经区管委会/瓯江口管委会等功能区管委会 | 根据授权情况确定 | 经授权行使政府职权的,可能由中院管辖 |
(一)2024年管辖公告:六类案件实行属地管辖
根据温州中院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管辖公告,下列行政案件实行属地管辖(由被告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 房屋、土地征收相关案件:涉及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补偿协议、行政赔偿、行政强制、行政登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认定、责令交出土地等行政案件,以及与房屋、土地征收有关或衍生的履行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案件;
- 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案件:涉及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引发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赔偿等案件;
- 不动产案件:《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以市级机关为被告的案件;
- 群体性案件:十人以上(含本数)起诉,具有关联因素的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
- 其他不适宜实行异地交叉管辖的行政案件。
(二)其他案件实行选择异地交叉管辖
除上述六类属地管辖案件外,其他行政诉讼案件实行选择异地交叉管辖,异地交叉管辖对应关系见温州中院公告附表。为减少地方干预,浙江省此前推行行政案件异地交叉管辖制度,2024年调整后征收拆迁等案件回归属地管辖,其他案件继续异地交叉管辖。
(三)征收拆迁案件管辖适用要点
- 征收拆迁案件原则上属地管辖: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涉及房屋、土地征收的各类案件均实行属地管辖,由被告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 以县级以上政府为被告的由中院管辖:公告调整的是基层法院管辖机制,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仍由温州中院管辖;
- 不动产专属管辖:征收拆迁案件大多涉及不动产,也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责令交出土地案件属地管辖:集体土地征收中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服的,向该部门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以温州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及不服基层法院行政判决的上诉案件。
(四)实务操作要点
先确定被告:管辖法院取决于被告是谁,先准确确定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再确定管辖法院。县级以上政府→中院:只要被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区政府、县级市政府、县政府),就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不要向基层法院起诉。征收拆迁案件属地管辖:2024年2月1日起,温州基层法院管辖的征收拆迁类案件(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补偿协议、强拆、责令交地、信息公开等)实行属地管辖,由被告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非征收类案件异地交叉管辖:除征收拆迁等六类属地管辖案件外,其他行政案件实行选择异地交叉管辖,按温州中院公告附表对应关系确定管辖法院。不动产专属管辖:涉及不动产的行政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但级别管辖仍按被告确定(如被告是区政府,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管辖错误的处理: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法院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告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但可能耽误时间,建议起诉前确认管辖。不确定时咨询:管辖规则复杂且有2024年调整,不确定时咨询专业律师或拨打12368司法服务热线查询。
问题三:起诉期限:—6个月、1年、20年的区别
- 6个月已告知起诉期限的一般情形,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
- 最长1年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的,从知道行为内容起最长不超过1年
- 15日经复议后起诉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算
- 20年/5年不知道行为内容的,不动产案件最长20年、其他案件最长5年
(一)起诉期限的基本规则
行政诉讼适用起诉期限(注意:不是起诉期限,起诉期限是法定的起诉条件,超过则丧失起诉权,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 情形 | 起诉期限 | 起算点 | 法律依据 |
| 直接起诉(一般情形) | 6个月 |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 | 《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 |
| 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 | 最长1年 | 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 | 《行诉解释》第64条 |
| 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不动产案件) | 最长20年 | 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不予受理 | 《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2款 |
| 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其他案件) | 最长5年 | 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不予受理 | 《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2款 |
| 经复议后起诉 | 15日 | 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复议期满之日 | 《行政诉讼法》第45条 |
| 不履行法定职责(有履行期限) | 6个月 |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 《行诉解释》第66条 |
| 不履行法定职责(无履行期限) | 6个月 |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2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 | 《行诉解释》第66条 |
| 紧急情况下不履行职责 | 不受6个月限制 | 可以立即起诉 | 《行政诉讼法》第47条第2款 |
(二)关键概念区分
6个月(一般起诉期限):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已告知起诉期限,且原告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形。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6个月。
1年(未告知起诉期限的最长期限):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这是对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救济,1年是最长保护期,超过1年即使未告知也丧失起诉权。
20年(不动产案件最长保护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年是绝对期限,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算,超过20年无论什么理由都不能起诉。
5年(其他案件最长保护期):非不动产案件,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不予受理。
(三)起诉期限的中止和延长
起诉期限不适用起诉期限的中止、中断规则。但《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常见的可以扣除期限的情形:因地震、洪水、疫情封控等不可抗力;被限制人身自由(如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行使诉权(如被告承诺协商解决但拖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障碍的存在和持续时间。
(四)实务操作要点
收到文件立即看日期:收到政府文件后,立即查看是否告知起诉期限(通常写"如不服本决定,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从收到之日起算6个月,设置提醒(建议提前1个月)。未告知起诉期限的:政府文件中未告知起诉期限的,适用1年最长期限(从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但要证明未告知。不要等协商结果:与征收方协商、信访、投诉都不中断起诉期限,不要因为"正在谈"而错过6个月。强拆案件的特殊规则:强拆行为通常没有法律文书,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强拆行为之日起算6个月。强拆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适用1年最长期限。保留收到文件的证据:EMS快递单、送达回证、签收记录都要保留,证明收到行政行为的时间。超期的救济:超过起诉期限的,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此时可以考虑申诉、申请检察监督,但成功率较低,最好在期限内起诉。注意"起诉期限"不是"起诉期限":行政诉讼用"起诉期限",不用"起诉期限",起诉期限是法定起诉条件,超过则丧失起诉权,不适用中止中断。
问题四:行政起诉状怎么写:模板与要点
| 法定要件 | 具体要求 |
| 原告资格 | 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明确被告 | 写清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全称 |
| 具体诉求与事实根据 | 逐项列明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赔偿等请求 |
| 属于受案范围与管辖 | 属法院受案范围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
(一)起诉状的法定内容
《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符合本法第25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原告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 被告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 诉讼请求;
- 事实与理由;
-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受理法院名称;
- 原告签名或盖章;
- 起诉日期。
(二)起诉状模板
行政起诉状
原告:项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03XXXXXXXXXXXX,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XX街道XX村XX号,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区长。
诉讼请求:
1. 依法撤销被告于2026年X月X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鹿政征补〔2026〕X号);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房屋基本情况
原告所有的房屋位于温州市鹿城区XX街道XX村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XXXXX号,建筑面积XXX平方米,用途为住宅。该房屋系原告合法所有,一直由原告家庭居住使用。
二、被告作出补偿决定的经过
2026年X月X日,被告作出《关于XX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鹿政征〔2026〕X号),原告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原告与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被告于2026年X月X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鹿政征补〔2026〕X号),原告于2026年X月X日收到该决定书。
三、补偿决定违法的具体理由
(一)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评估机构由征收部门单方指定,未依法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规定。
(二)评估时点错误,补偿明显偏低。评估报告以2025年X月X日为评估时点,而征收决定公告日为2026年X月X日,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规定,导致补偿明显偏低。
(三)未保障原告的补偿方式选择权。补偿决定仅提供货币补偿一种方式,未提供产权调换选项,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规定。
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项某某
2026年X月X日
附:
1. 本起诉状副本X份(按被告人数+1);
2.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3.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鹿政征补〔2026〕X号)复印件1份;
4.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
5. 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
6. 其他证据材料X份。
(三)起诉材料清单
- 行政起诉状(原件,原告签名或盖章,按被告人数+1份提交);
- 原告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如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强拆照片视频等);
- 送达凭证(如EMS快递单、送达回证,证明收到行政行为的时间,用于证明在起诉期限内);
- 房屋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证、宅基地使用证等,证明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委托律师代理的);
- 证据材料清单(编号、名称、证明内容、来源)。
(四)提交方式与立案
- 当面提交:到管辖法院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当面提交,领取立案受理通知书或不予立案裁定书;
- 在线提交: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或网站)在线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法院在线审查;
- 邮寄提交:通过EMS邮寄到管辖法院立案庭,保留快递单,但建议优先当面或在线提交;
- 立案登记制: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五)实务操作要点
诉讼请求要明确具体:不要只写"请求依法判决",要写具体请求(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变更/赔偿),有多项请求的逐项列明。被告要准确:被告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要写全称(如"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不要写"鹿城区政府")。经复议维持的,以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事实与理由要有逻辑:按"基本情况→行为经过→违法理由→法律依据"的顺序写,违法理由要具体到哪一条法律、哪一个程序违法。证据要对应:每一项主张都要有证据支撑,证据清单编号与正文中的引用对应。管辖法院要正确:被告是县级以上政府的向中级法院起诉,不要向基层法院起诉。注意起诉期限:确保在起诉期限内提交,超期的法院不予立案。签名要手写:原告是公民的要手写签名,是法人的要盖公章。日期要写提交日期。
问题五: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据准备
(一)举证责任的基本规则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诉讼不同,核心规则是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二)被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需要证明的事项包括:
- 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如征收决定的事实依据、补偿决定的评估报告、强拆的审批手续等);
- 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如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听证程序、送达程序等);
- 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证据(被告主张原告超期的,由被告举证);
- 行政赔偿案件中,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的举证期限: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三)原告的举证责任
原告需要证明的事项包括:
- 起诉符合条件:原告是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房屋权属证明、营业执照等);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管辖;
-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除外);
- 行政赔偿、补偿案件: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 起诉期限未超过:被告主张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的,由被告举证,但原告可以提供反证(如送达凭证证明收到时间)。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四)征收拆迁案件的证据准备
征收拆迁案件证据清单
| 证据类型 | 具体材料 | 证明目的 |
| 主体资格证据 | 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宅基地使用证、营业执照 | 证明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 被诉行政行为证据 | 征收决定书、补偿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 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存在和内容 |
| 送达凭证 | EMS快递单、送达回证、签收记录、公告照片 | 证明收到行政行为的时间,用于证明在起诉期限内 |
| 房屋现状证据 | 房屋照片、视频、装修合同、发票、房屋平面图 | 证明房屋的结构、面积、装修、附属设施 |
| 强拆证据 | 强拆现场照片、视频、报警记录、出警记录、证人证言、伤情照片 | 证明强拆行为的实施者、时间、过程和损害 |
| 损失证据 | 物品清单、购买发票、评估报告、租赁合同、收入证明 | 证明因强拆或征收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经营损失 |
| 沟通记录 | 与征收方的协商记录、录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答复、信访材料 | 证明征收过程、协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
| 法律依据 | 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政策、补偿安置方案 | 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
(五)强拆案件的特殊证据规则
强拆案件中,因被告(强拆实施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屋内物品损失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47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这意味着强拆案件中,原告只要能证明强拆行为存在和屋内有物品,具体损失数额由被告举证;被告不能举证的,法院可以根据原告主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六)实务操作要点
证据越早收集越好:得知征收消息后立即收集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现状照片视频、装修发票等,征收开始后可能无法正常收集。强拆前做好证据保全:强拆前对房屋内外进行全面拍照录像,制作物品清单,贵重物品转移或拍照留存。强拆时保留证据:强拆现场拍照录像(重点拍强拆人员、车辆、指挥人员),及时报警并保留报警记录和出警记录。物品损失要列明:强拆后制作详细的物品损失清单,列明物品名称、数量、购买时间、购买价格,尽量提供发票或照片。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原告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如征收方内部文件、评估机构选定记录),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申请证据保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注意举证期限:原告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法院可能不采纳。强拆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要充分利用这一规则。
附录A:高频援引法规速查
核心法规与条文
| 法规 | 条文 | 要点 |
| 《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 第12条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 同上 | 第13条 | 不予受理的事项 |
| 同上 | 第15条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县级以上政府为被告) |
| 同上 | 第20条 | 不动产专属管辖 |
| 同上 | 第34条 | 被告举证责任 |
| 同上 | 第38条 | 原告举证责任(不履行职责、赔偿补偿) |
| 同上 | 第45条 | 复议后起诉15日期限 |
| 同上 | 第46条 | 直接起诉6个月、不动产20年、其他5年 |
| 同上 | 第48条 | 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 |
| 同上 | 第49条 | 起诉条件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 第47条 | 强拆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和损失酌定 |
| 同上 | 第64条 | 未告知起诉期限的最长1年 |
| 同上 | 第66条 |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 |
| 温州中院《关于调整优化温州市基层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机制的公告》 | 2024.2.1施行 | 征收拆迁等六类案件属地管辖,其他案件选择异地交叉管辖 |
附录B:典型案例裁判规则速查
典型案例裁判规则(脱敏)
| 案号 | 法院 | 裁判要点 |
| (2018)最高法行申某号 | 最高人民法院 | 强拆案件中,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屋内物品损失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不能举证的,法院可根据原告主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
| (2020)最高法行申某号 | 最高人民法院 |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1年 |
| (2019)浙行终某号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 (2021)浙03行初某号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中,被告应当提供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评估报告、送达凭证等证据,不能提供的视为没有证据 |
| (2022)最高法行申某号 | 最高人民法院 | 征地批复一般不可诉,但对依据征地批复实施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可以起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本身不可诉,但可对依据方案作出的补偿决定起诉 |
| (2023)浙03行终某号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但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
注:以上案例案号已做脱敏处理,裁判要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1:行政诉讼是什么?征收中哪些行为可以起诉?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征收拆迁中常见的可诉行为包括: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行为(确认违法+赔偿)、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或拒绝公开、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断水断电等逼迁行为、征收补偿协议的履行纠纷。需要注意:征地批复(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批准)一般不可诉,但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国务院裁决救济;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本身一般不可诉,但可以对依据方案作出的补偿决定起诉;内部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过程性行为不可诉。
Q2:行政诉讼向哪个法院起诉?温州的管辖规则是什么?
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温州的具体规则:对温州市人民政府、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龙港市/乐清市/瑞安市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对温州市政府工作部门(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行政行为不服,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注意:2024年2月1日起温州中院调整基层法院管辖机制,征收拆迁等六类案件实行属地管辖(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补偿协议、强拆、责令交地、信息公开等),其他案件实行选择异地交叉管辖。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为不服,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建议起诉前查询温州中院管辖公告或咨询律师。
Q3: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多久?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注意:行政诉讼适用起诉期限,不适用起诉期限)分为几种情况:一般期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未告知起诉期限: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行诉解释》第64条);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2款);经复议后起诉:不服复议决定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第45条);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在2个月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即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且起诉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Q4:行政起诉状怎么写?需要哪些材料?
行政起诉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行政诉讼法》第49条):原告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被告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全称);诉讼请求(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确认强拆违法、责令履行补偿职责、行政赔偿等,要明确具体);事实与理由(时间、地点、事件经过、被告的行政行为内容、为什么违法、法律依据);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受理法院名称;原告签名或盖章;起诉日期。起诉材料包括:行政起诉状(原件,按被告人数+1份提交);原告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如征收补偿决定书、强拆照片等);送达凭证(证明收到行政行为的时间);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委托律师的);证据材料清单。提交方式:可以到法院立案庭当面提交,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或网站)在线提交。立案登记制: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符合的裁定不予立案。
Q5: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怎么分配?原告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诉讼不同,核心规则是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34条)。具体规则: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原告的举证责任: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除外);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征收拆迁案件中,原告需要准备的证据: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房屋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证、宅基地使用证等);房屋现状证据(照片、视频、装修合同、发票等);强拆证据(强拆现场照片视频、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损失证据(物品清单、购买发票、评估报告等);沟通记录(与征收方的协商记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答复等)。特别注意:强拆案件中,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屋内物品损失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可以根据原告主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