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系统梳理行政复议申请实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与征收中的可复议行为、复议机关怎么选(2024年新法下本级人民政府管辖)、60日复议期限与起算、行政复议申请书怎么写(模板与要点)…
行政复议是征收维权中最常用的救济途径之一,免费、快捷、不收费。2023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对复议管辖制度做了重大改革。本文讲清五个问题: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与征收中的可复议行为、复议机关怎么选(新法下本级人民政府管辖)、60日复议期限与起算、行政复议申请书怎么写(模板与要点)、复议与诉讼的衔接。
问题一: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与征收中的可复议行为
(一)法律规则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2023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1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
-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同时,《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仲裁;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征收拆迁中的常见可复议行为
征收拆迁中常见的可复议行为
| 行政行为 | 作出机关 | 复议机关 |
| 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决定 | 市、县级人民政府 | 上一级人民政府 |
| 征收补偿决定 | 市、县级人民政府 | 上一级人民政府 |
|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上一级人民政府 |
| 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占地改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第77条)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本级人民政府 |
| 责令限期拆除(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土地管理法》第78条)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本级人民政府 |
| 责令限期拆除(临时用地建永久建筑/违法重建扩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2、53条)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本级人民政府 |
| 责令限期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法》第64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本级人民政府 |
| 责令限期拆除(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城乡规划法》第65条) | 乡、镇人民政府 | 上一级人民政府 |
| 强制拆除行为 | 实施强拆的行政机关 |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
| 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拒绝公开 | 信息公开义务机关 |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
| 补偿安置方案批复 | 市、县级人民政府 | 上一级人民政府 |
| 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 补偿安置义务机关 |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
| 断水断电等逼迁行为 | 实施逼迁的行政机关或单位 |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
注:已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上述处罚权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2条),复议机关仍为本级人民政府。
(三)实务操作要点
先确认行为性质:收到政府文件后,先判断是行政行为(可复议)还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可直接复议,可附带审查)。注意内部行为不可复议:征收方内部的会议纪要、请示报告、内部审批意见等不是最终行政行为,不能直接复议,要等最终对外的行政决定。行政协议可复议:2024年新法明确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纳入复议范围,签了补偿协议后政府不履行的可复议。不作为可复议: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不公开政府信息等不作为行为,也可以申请复议。复议不收费: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问题二:复议机关怎么选:—2024年新法管辖改革
| 被申请人是谁 | 向谁申请复议 | 一句话要点 |
| 市/县政府工作部门(如市局) | 本级人民政府 | 2024年起统一找本级政府,不再找上一级主管部门 |
| 区/县(市)政府 | 上一级人民政府 | 对区政府不服找市政府,对市政府不服找省政府 |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设立它的区/县政府 | 对街道办不服找区政府 |
| 垂直领导机关(海关等) | 上一级主管部门 | 垂直管理机关仍找上一级主管部门 |
(一)新法的重大变化
2023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管辖制度做了重大改革,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最核心的变化是:取消了原有的"条块管辖"(对政府工作部门的行为不服,既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实行以本级人民政府管辖为原则的统一管辖制度。
改革的目的是解决原"条块管辖"下复议机关多头、管辖混乱、复议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将复议权统一到各级人民政府,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局)作为复议机构具体办理。
(二)具体管辖规则
《行政复议法》第24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管辖的具体规则:
行政复议管辖规则(2024年新法)
| 被申请人 | 复议机关 | 征收中的例子 |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 本级人民政府 | 对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行为不服→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 |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上一级人民政府 | 对龙港市政府的行为不服→向温州市政府申请;对温州市政府的行为不服→向浙江省政府申请 |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 | 该派出机关 | — |
| 街道办事处 | 设立它的人民政府 | 对某街道办事处的行为不服→向区政府申请 |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 | — |
|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和国家安全机关 | 上一级主管部门 | 对温州海关的行为不服→向杭州海关申请 |
| 国务院部门(部委) | 该国务院部门(原机关管辖) | 对自然资源部的行为不服→向自然资源部申请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该省级人民政府(原机关管辖) | 对浙江省政府的行为不服→向浙江省政府申请 |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不能再起诉)。
(三)温州本地复议机关
在温州征收拆迁案件中,常见的复议机关:
- 温州市人民政府:对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行为不服;对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龙港市、乐清市、瑞安市、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海经区管委会等下级政府(管委会)的行为不服;
- 浙江省人民政府:对温州市人民政府的行为不服;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对区/县(市)政府工作部门(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为不服;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行为不服。
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是温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复议申请可以向温州市司法局提交,也可以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的行政复议平台在线提交。
(四)实务操作要点
新法已施行:2024年1月1日起,对政府工作部门的行为不服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不要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垂直领导机关除外)。确认被申请人全称:复议申请书中被申请人要写行政机关全称(如"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要写"温州市国土局")。复议机关全称: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不要写"温州市司法局"(司法局是复议机构,不是复议机关)。管辖竞合处理: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行为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申请。不确定管辖时:可以向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转送有权机关,避免因管辖错误耽误期限。
问题三:60日复议期限与起算点
- 60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常规申请期限,建议提前15天准备材料
- 最长1年行政机关未告知复议权利或期限的,从知道行为内容起最长不超过1年
- 障碍消除后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耽误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需留存证据
- 邮戳日邮寄申请以寄出邮戳日为准(非复议机关收到日),建议EMS留痕
(一)法律规则
《行政复议法》第2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起算点的确定
复议期限起算点
| 情形 | 起算点 |
| 行政行为当场作出 | 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
| 行政行为以法律文书直接送达 | 受送达人签收之日 |
| 行政行为以法律文书邮寄送达 | 受送达人签收之日(邮件回执上的签收日) |
| 行政行为以公告送达 | 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 |
| 行政机关未告知复议权利或期限 |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复议权利之日起算,但最长不超过1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 |
|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有履行期限) |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
|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无履行期限) |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之日 |
| 行政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不履行职责 | 可以立即申请复议(不受60日限制) |
(三)期限的中止和中断
期限中止: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疫情封控)或其他正当理由(如被限制人身自由、重病住院)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障碍的存在和持续时间。
期限中断:《行政复议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限中断制度,但申请人在期限内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信访等,不构成复议期限的中断。建议不要依赖信访或申诉来"中断"期限,应在60日内直接申请复议。
(四)实务操作要点
收到文件立即看日期:收到政府文件后,立即查看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从该日期起算60日,设置提醒(建议提前15天)。保留送达凭证:EMS快递单、签收记录、送达回证都要保留,证明收到文件的时间。未告知权利的特殊规则:政府文件中未告知复议权利和期限的,复议期限最长可延长至1年(从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但要证明未告知。不要等信访结果:信访、投诉、与政府协商都不中断复议期限,不要因为"正在谈"而错过60日期限。超期的救济:超过60日复议期限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但如果行政行为还在起诉期限内(6个月或1年),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邮寄提交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不是复议机关收到日期),建议用EMS并保留快递单和查询记录。
问题四:行政复议申请书怎么写:模板与要点
核对期限与被申请人
确认仍在60日期限内,写清行政机关全称
撰写复议申请书
逐项列明复议请求、事实与理由,签名盖章
整理证据清单
按主张对应证据编号,附送达凭证等材料
向复议机关提交
现场递交、EMS邮寄或通过政务服务网在线提交
留存受理凭证
保留邮寄单、受理回执,等待复议决定
(一)申请书的法定内容
《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 被申请人的名称;
- 行政复议请求;
- 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申请书模板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项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03XXXXXXXXXXXX,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XX街道XX村XX号,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区长。
复议请求:
1.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6年X月X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鹿政征补〔2026〕X号);
2.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房屋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房屋基本情况
申请人所有的房屋位于温州市鹿城区XX街道XX村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XXXXX号,建筑面积XXX平方米,用途为住宅。
二、被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的经过
2026年X月X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XX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鹿政征〔2026〕X号),申请人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申请人与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被申请人于2026年X月X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鹿政征补〔2026〕X号),申请人于2026年X月X日收到该决定书。
三、补偿决定违法的具体理由
(一)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评估机构由征收部门单方指定,未依法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随机确定,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规定。
(二)评估时点错误。评估报告以2025年X月X日为评估时点,而征收决定公告日为2026年X月X日,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规定。
(三)未考虑申请人房屋的实际情况。补偿决定未将申请人房屋的装修、附属设施、停产停业损失等纳入补偿范围,补偿明显不足。
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补偿明显不当,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温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签名):项某某
2026年X月X日
附件: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鹿政征补〔2026〕X号)复印件1份;
3.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
4. 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
5. 其他证据材料X份。
(三)申请材料清单
- 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申请人签名或盖章,一式两份);
- 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如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强拆照片视频等);
- 送达凭证(如EMS快递单、送达回证,证明收到行政行为的时间);
- 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委托律师代理的);
- 其他证据材料(如评估报告、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
(四)提交方式
- 当面提交:到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如温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当面提交,领取收件回执;
- 邮寄提交:通过EMS邮寄到复议机关,保留快递单和查询记录,以寄出邮戳日期为申请日期;
- 网上提交: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的行政复议平台在线提交,上传申请书和证据材料的电子版本。
(五)实务操作要点
复议请求要明确:不要只写"请求依法处理",要写具体请求(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变更),有多项请求的逐项列明。事实与理由要有逻辑:按"基本情况→行为经过→违法理由→法律依据"的顺序写,违法理由要具体到哪一条法律、哪一个程序违法。证据要对应:每一项主张都要有证据支撑,证据清单编号与正文中的引用对应。不要写情绪化内容:申请书是法律文书,用事实和法律说话,不要写"政府欺压百姓""官官相护"等情绪化表述。签名要手写:申请人是公民的要手写签名,是法人的要盖公章。日期要写提交日期。
问题五:复议与诉讼的衔接:怎么选、复议后还能起诉吗
(一)三种衔接类型
复议与诉讼的衔接类型
| 类型 | 规则 | 征收中的例子 |
| 自由选择型 | 可以先复议再起诉,也可以直接起诉 | 大多数征收行为(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强拆等) |
| 复议前置型 | 必须先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起诉 | 《行政复议法》第11条规定的部分案件(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自然资源确权案件 |
| 复议终局型 | 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能再起诉 | 根据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收土地的决定,省级政府确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复议决定 |
(二)复议后起诉的期限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45条)。
复议机关的审理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行政复议法》第58条)。
(三)直接起诉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46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
(四)征收维权中的策略选择
建议先复议的情形:
- 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复议机关有可能直接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 需要争取时间(复议60日+复议后起诉15日,比直接起诉6个月期限更长,有更多时间准备证据和协商);
- 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不履行补偿职责等案件,复议机关可以直接责令履行;
- 对评估报告、补偿标准等有异议,需要复议机关审查合理性的。
建议直接起诉的情形:
- 正在遭受或即将遭受强拆,需要立即申请法院停止执行(行为保全);
- 案件复杂、涉及重大利益,需要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威;
- 复议机关明显可能维持原行政行为(如对本级政府的行为向本级政府申请复议);
- 已经超过复议期限但仍在起诉期限内的。
(五)实务操作要点
不要同时复议和诉讼:已经申请行政复议的,在复议期间不得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已经起诉的,不得再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的类型:复议机关可以作出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决定,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仔细看结论和理由。复议维持后的被告: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起诉时以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改变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注意15日起诉期限:收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必须起诉,超期丧失权利,设置提醒。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停止执行(如强拆前申请停止执行)。
附录A:高频援引法规速查
核心法规与条文
| 法规 | 条文 | 要点 |
| 《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2024.1.1施行) | 第11条 | 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
| 同上 | 第13条 | 不能申请复议的事项 |
| 同上 | 第20条 | 60日复议申请期限 |
| 同上 | 第22条 | 复议申请书应载明的事项 |
| 同上 | 第24条 | 行政复议管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原则) |
| 同上 | 第58条 | 复议审理期限60日,可延长30日 |
| 《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 第45条 | 复议后起诉15日期限 |
| 同上 | 第46条 | 直接起诉6个月期限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 第64条 | 未告知起诉期限的最长1年 |
附录B:典型案例裁判规则速查
典型案例裁判规则(脱敏)
| 案号 | 法院 | 裁判要点 |
| (2020)最高法行申某号 | 最高人民法院 | 行政复议机关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的,应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告知复议权利和期限,未告知的适用1年最长期限 |
| (2021)浙行终某号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4年新法施行后,对政府工作部门的行为不服应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的,应告知向有权机关申请 |
| (2019)最高法行申某号 | 最高人民法院 | 征收补偿决定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复议机关应予受理并全面审查合法性和合理性 |
| (2022)浙03行初某号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申请人在复议期间同时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
| (2023)最高法行申某号 | 最高人民法院 |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未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原行政行为或复议机关不作为 |
注:以上案例案号已做脱敏处理,裁判要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1:行政复议是什么?征收中哪些行为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2024年1月1日施行)。征收拆迁中常见的可复议行为包括: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行为、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或拒绝公开、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断水断电等逼迁行为。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救济途径,不收取费用,审理期限一般为60日(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比行政诉讼更快捷。
Q2:行政复议向哪个机关申请?2024年新法有什么变化?
2023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管辖制度做了重大改革,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变化:取消了原有的"条块管辖"(既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实行以本级人民政府管辖为原则的统一管辖制度。具体规则: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对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行为不服,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如对龙港市政府的行为不服,向温州市政府申请);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如海关、金融、外汇管理)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行为不服的,向原机关申请(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实行原机关管辖)。征收拆迁案件中,最常见的复议机关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
Q3: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多久?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20条)。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起算点的确定:行政行为当场作出的,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算;行政行为以法律文书送达的,从送达之日起算(直接送达的签收日、邮寄送达的签收日、公告送达的公告期满日);行政机关未告知申请复议权利或期限的,申请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复议权利之日起算,但最长不超过1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没有履行期限的,从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超过60日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此时只能考虑行政诉讼(注意起诉期限)。
Q4:行政复议申请书怎么写?需要哪些材料?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行政复议法》第22条):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的名称(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全称);行政复议请求(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确认强拆违法、责令履行补偿职责等,要明确具体);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时间、地点、事件经过、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内容、为什么违法或不当、法律依据);证据清单(被诉行政行为文书、送达凭证、照片视频、证人证言、法律依据等);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名称;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日期。申请材料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申请人签名);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如征收补偿决定书、强拆照片等);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委托律师的);其他证据材料。提交方式:可以当面提交、邮寄提交(建议EMS并保留快递单)、或通过行政复议机关的网上申请平台提交。
Q5: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怎么选?复议后还能起诉吗?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并行的救济途径,选择规则如下:自由选择型:大多数行政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型: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的,必须先复议(如《行政复议法》第11条规定的部分案件,包括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具体以法律规定为准);复议终局型: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不能再起诉(如根据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收土地的决定,省级政府确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后起诉的期限: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征收拆迁案件中,大多数行为可以自由选择复议或诉讼,但建议先复议(免费、快捷、可以争取时间),对复议结果不服再起诉。注意:如果直接起诉后就不能再申请复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