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与用工单位责任|温州律师项若森

领域:劳动法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实务文章 · 发布:2026-08-15 · 更新:2026-09-10
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解析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划分、同工同酬与用工单位无过错担责等实务要点。

一、问题背景

企业用派遣工"省事又灵活",但员工受伤、被欠薪、被辞退时,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常互相"踢皮球"。 不少管理者误以为"人不是我招的、合同不是我签的,出了事与我无关"。 事实上,劳务派遣是"三角关系",责任划分有明确规则,用工单位并不能完全置身事外。

⚠️ 本页为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

二、核心观点

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在岗位范围、同工同酬、劳动条件等方面依法承担责任。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见,用工单位并非"无责第三方",在损害发生时要与劳动者承担连带后果。

三、法律依据

四、实务建议

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1:这类问题的背景和现状是什么?

企业用派遣工"省事又灵活",但员工受伤、被欠薪、被辞退时,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常互相"踢皮球"。 不少管理者误以为"人不是我招的、合同不是我签的,出了事与我无关"。 事实上,劳务派遣是"三角关系",责任划分有明确规则,用工单位并不能完全置身事外。

Q2:「核心观点」是什么意思,实务中怎么把握?

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在岗位范围、同工同酬、劳动条件等方面依法承担责任。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见,用工单位并非"无责第三方",在损害发生时要与劳动者承担连带后果

Q3:相关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 :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2条 :规定用工单位应执行同工同酬、提供劳动条件、告知岗位要求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2条 :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以最新有效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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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内容说明:由项若森律师整理,基于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浙江省、温州市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开裁判规则与实务经验撰写,仅供普法与实务研讨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亦不构成委托代理关系。个案情况不同,请以正式法律意见及生效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