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龙港认定办设在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程序为调查 → 公示 → 异议复核 → 核查结果公示;认定面积、违法面积是补偿计算基础。对认定意见不服,参照最高法公报案例王家琼案规则:认定意见被补偿决定、责令交地决定吸收,应通过对该决定复议(60 日)/起诉(6 个月)一并审查,一般不能单独就认定结果起诉。
问题一:龙港认定由谁负责、管什么范围?
龙港市未登记建筑认定办设在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资规局),依据是龙政办发〔2024〕19号(2024-06-21)。
适用范围与土地性质:龙港 19 号文适用于"龙港市征收改造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文件本身没有区分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这与苍南、永嘉、文成、瓯海等多数县市区一致,实践中项目涉及国有土地征收的,认定依据还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约束;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受《土地管理法》约束。具体项目应先确认土地性质,再核对对应的上位法律依据(集体土地对照《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对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问题二:认定程序怎么走?
- 调查:核实建造时间、土地权属、现状;
- 公示:认定意见公示;
- 异议复核: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进入复核;
- 核查结果公示:复核后的核查结果再次公示。
认定面积、违法面积是后续补偿计算的基础:补偿决定书内会引用认定意见核查结果公示表。
问题三:对认定意见不服怎么救济?
这是被征收人最关心的问题,直接说结论:
不能单独就认定结果起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王家琼案确立的规则:未登记房屋认定意见属于征收补偿程序中的过程性结论,被补偿决定、责令交地决定吸收;被征收人对认定意见不服,应通过对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60 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 个月),由法院一并审查认定意见的合法性。
龙港本地案件的实践也印证这一路径:如(2026)浙03行初80号等案,当事人是对责令交地决定提起诉讼,在案件中附带主张认定意见("申请附带对《认定意见》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因此龙港被征收人维权的正确路径是:异议期内先在公示环节争取变更认定结果,未果的,等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地决定作出后再诉,别单独告认定结果,否则可能被以"不属于受案范围"驳回。
问题四:龙港与其他县市区差在哪?
龙港 vs 温州其他县市区认定救济路径对比
| 对比项 | 龙港市 | 龙湾 / 苍南 | 瓯海 / 永嘉 / 文成 / 乐清 |
| 认定主体 | 认定办(市资规局) | 区/县认定中心 | 区/县认定机构 |
| 认定结论载体 | 核查结果公示表,被补偿决定/责令交地决定引用 | 认定意见纳入补偿协议/补偿决定 | 公示列表 + 意见 |
| 救济路径 | 通过补偿决定/责令交地决定复议诉讼,一并审查认定意见(公报案例规则) | 通过补偿安置决定复议诉讼,一并审查 | 以公示程序异议解决为主;未签约由县/区政府作补偿决定可诉 |
问题五:龙港未登记建筑哪些能拿到补偿?时间节点怎么算?
(一)先搞清楚:龙港认定的关键时间节点
龙港在未登记建筑认定中,1982年2月13日是一个关键时间节点。这一天,国务院发布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国发〔1982〕29号),这是改革开放后第一部系统规范农村建房用地的行政法规。该条例于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同时废止。
为什么是1982年2月13日?龙港的前身是苍南县龙港镇,1984年才正式建镇,辖区内大量农村房屋建于1982年之前。《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首次对农村建房的审批程序、用地标准作出了统一规定,因此龙港将这个条例的施行日作为判断房屋建造是否符合当时规定的重要时间参考。这与温州市区采用1984年《城市规划条例》、1987年《土地管理法》、1990年《城市规划法》作为时间参考有所不同,各地根据自身发展历史,选择不同的法律法规施行日作为认定参考。
(二)哪些房子能拿到补偿?
龙港未登记建筑认定中,以下情形的房屋可以拿到补偿(认定为补偿面积):
- 1982年2月13日之前建成的房屋,原则上可以拿到补偿;
- 1982年2月13日之后至1992年苍南航拍之前建成,占地面积达到25平方米以上、且一直延续使用至今的房屋,也可以拿到补偿;
- 审批手续不完整但已有部分手续的房屋,比如已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镇以上政府批准文件等,根据手续完备程度确定补偿面积;
- 已缴纳过相关费用的房屋,比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金等,缴费凭证可以作为争取补偿的参考依据;
- 龙港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历史遗留类型,由认定办根据具体项目情况报市政府确定。
(三)哪些房子拿不到补偿?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房屋,不予补偿。但需要注意的是,龙港认定实践中并非简单以"1982年后建成+没有审批手续=拿不到补偿"一刀切,而是会结合房屋建造的历史原因、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当地政策等因素综合判断。以下情形明确不予补偿:
- 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 征收范围确定后抢建的部分:新建、扩建、改建、改变用途的,不予补偿;
- 阁楼、插夹层、封闭阳台等非常规结构,根据龙港认定规则的具体规定处理,部分情形不予补偿。
小提示:即使房屋被认定为不予补偿,自行拆除的还可以拿到残值补助(居住类房屋按建筑结构区分,每平方米200元、100元或80元)。
重要提示:以上能拿到补偿的情形是根据龙港认定规则的一般原则梳理,具体每一户能认定多少补偿面积,以龙港认定办出具的认定意见和核查结果公示表为准。如果对认定结果有异议,一定要在公示期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附上证据,争取进入复核程序;复核后仍不满意的,可以在后续对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要求审查认定意见是否合法。
附录:龙港市认定规则要点速查
龙港市未登记建筑认定要点
| 文件 | 龙政办发〔2024〕19号(2024-06-21) |
| 认定主体 | 认定办设在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 |
| 适用范围 | 龙港市征收改造项目范围内;文件未区分国有/集体土地,项目须按土地性质对照对应的上位法律依据 |
| 程序 | 调查 → 公示 → 异议复核 → 核查结果公示 |
| 救济 | 认定意见被补偿决定/责令交地决定吸收,通过该决定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一并审查;一般不能单独起诉认定结果(公报案例王家琼规则) |
| 时间分界节点 | 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国发〔1982〕29号)施行日(1987年1月1日被《土地管理法》废止) |
| 与补偿关系 | 补偿决定书引用认定意见核查结果公示表;认定面积/违法面积是补偿计算基础 |
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1:龙港市未登记建筑认定由谁负责?
龙港市未登记建筑认定办设在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资规局)。依据是龙政办发〔2024〕19号(2024-06-21),适用范围为龙港市征收改造项目范围内,文件未区分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
Q2:龙港市认定程序怎么走?
调查→公示→异议复核→核查结果公示。被征收人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提出,进入异议复核程序,复核后的核查结果再次公示。认定面积、违法面积是补偿计算的基础,补偿决定书内会引用认定意见核查结果公示表。
Q3:对龙港认定意见不服怎么救济?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王家琼案确立的规则:未登记房屋认定意见属于征收补偿程序中的过程性结论,被补偿决定、责令交地决定吸收,被征收人对认定意见不服的,应通过对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60日)、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一并审查认定意见的合法性,一般不能单独就认定结果起诉。龙港本地案件(如(2026)浙03行初80号等)走的正是对责令交地决定起诉、附带审查认定意见的路径。
Q4:龙港与其他县市区认定救济路径有什么不同?
龙港与龙湾、苍南类似:认定意见纳入补偿协议、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地决定,起诉对象是最终决定而非认定结果本身。乐清、文成、瓯海等地同样以公示程序解决异议为主。温州各县市区均未出现'认定结果公示可单独复议诉讼'的通行做法。
风险提示:本文梳理的龙港市认定规则仅供参考,具体认定应以项目所在地的认定规则文件和认定机构的调查结论为准。被征收人如对认定结果有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超过异议期或起诉期限而丧失救济机会。
本页内容说明:由项若森律师整理,基于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浙江省、温州市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开裁判规则与实务经验撰写,仅供普法与实务研讨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亦不构成委托代理关系。个案情况不同,请以正式法律意见及生效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