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则
- 《宪法》第10条、《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9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判断标准只有一个:土地所有权性质(国有 / 农民集体所有)。不看房屋新旧、不看是否在城市规划区内。(→ 具体查询方法见土地性质查询方法)
- 《民法典》第243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个人住宅的,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二)司法实践倾向
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判例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在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程序、补偿安置内容和方式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行政机关直接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已超越法定职权且缺乏法律依据。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土地仍属集体所有的,即使位于城市规划区内,仍应走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三)实务操作要点
第一,查权属:调取不动产登记簿或权属证书,看土地所有权人登记的是国家还是农民集体所有;第二,城中村先定性:位于城市规划区内但土地登记为农民集体所有的,仍按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不能“看着像城市”就套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第三,拿不准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土地性质、征地批复等文件,不靠猜;第四,警惕“以拆代征”:集体土地未取得征地批复即启动拆除的,可能构成未批先征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征收定性典型案例
| 法院 / 出处 | 裁判规则要点 |
|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2021) | 二者在征收主体(国有:市县级政府作出征收决定;集体: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市县级政府公告组织实施)、征收对象(国有“地随房走”,集体“房随地走”)、征收程序、补偿安置方式上均明显不同;直接按国有程序征集体土地属超越法定职权且缺乏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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