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写的不一样,以哪个为准?
领域:公司法(含董监高责任)·股权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FAQ | 发布:2026-10-10 | 更新:2026-10-10
一、结论
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效力判断依争议内容与对象而定:涉及股东之间内部权利义务的,股东协议通常具有约束力;涉及公司治理、对外公示事项或与善意第三人相关的内容,以章程为准。两者冲突时需结合具体争议类型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二、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登记事项以章程及登记公示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相对性)。股东协议本质是股东之间的合同,原则上只约束签约股东。
- 裁判规则通说:对内(股东之间的出资、分红、表决权、退出安排)优先尊重股东协议约定;对外(涉及公司、债权人、善意第三人)以公示的章程与登记为准,不能用内部协议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典型情形
- 几位创始股东私下签协议约定“表决权另算”,但章程还是按出资比例写,事后股东之间闹矛盾。
- 对外融资时,投资人只看工商备案的章程,不知道股东之间另有抽屉协议。
- 股东协议约定了更严的转让限制,但章程没写,转让时其他股东拿哪份文件说事。
-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担保等事项,债权人依据章程判断决议效力。
四、风险防范建议
本律师建议:第一,签股东协议时就要想到“要不要写进章程”,凡是希望约束公司、董监高或对抗第三人的安排,应同步修订章程并办理备案;第二,仅在股东之间生效的内部约定(如特殊分红、一致行动、退出补偿),留在股东协议里即可,但要写清违约责任;第三,章程与协议不一致时,不要简单断言“以谁为准”,先分清争议是股东内部还是涉及公司或外部第三人;第四,重大融资、并购节点,建议做一次章程与股东协议的一致性梳理,避免两本“账”打架。
相关问答
对应实务文章:《股东一致行动与表决权安排,协议与章程冲突听谁的?股东协议效力实务全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