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不兑付,管理人一定赔吗?

领域:金融纠纷 /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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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论

不一定,关键看管理人是否尽到忠实、勤勉义务,且举证责任倒置对投资者有利。《九民纪要》第94条要求管理人自证已尽责(投资决策、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证据),不能举证则担责。但若不兑付系市场风险、底层资产信用违约等不可归责于管理人的原因,管理人可免责或减责。关于责任主体:管理人是首要追责对象;销售者若未尽适当性义务(未做风险测评、不当推介超风险产品)可一并主张赔偿;托管人仅负监督、通知义务,一般不直接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其有执行违规指令等过错);一人公司的管理人股东若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可被主张承担连带责任。

⚠️ 本页为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

二、法律依据

三、司法实践

私募不兑付,管理人是否赔偿关键在于是否尽到忠实、勤勉义务,且举证责任倒置对投资者极为有利:管理人须证明其已尽责(投资决策、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证据),不能举证则担责。但基金不兑付若系市场风险、底层资产信用违约等不可归责于管理人的原因,管理人可主张免责或减责。司法实践分两类:一是管理人确有过错(未做风险测评、未落实风控措施、将基金投向与终止期错配的信托、跌破止损线未平仓、展期致无法清算等)→担责;二是管理人四阶段(募集、投融、投后、退出)均尽忠实勤勉、已做适当性且损失系市场风险→不担责。回访确认缺失一般构成违约,但投资者已收收益且未及时解除的,难据此全额索赔。

四、给当事人的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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