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总论K0002

畅通行政案件受理渠道与诉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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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随意限缩受案范围或违法增设受理条件,法律和司法解释未明确排除的行政行为均应受理。对行政监管、行政给付、行政不作为等新类型案件应积极探索受理标准;对是否立案拿不准的应当先予立案,事后由行政审判庭审查后裁定是否驳回起诉。

裁判规则

法院不能擅自收缩受案范围,也不能自己加码设置受理门槛;凡是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排除的行政行为,通常都应当立案。拿不准该不该立的,先收下,审查后不符合条件再驳回;起诉材料有缺漏的要先指点补正,不能不作说明直接退回。监管、给付、允诺、不作为等新类型案件,也要在法定期限内先予立案。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9条、第51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38号)

生活场景解读

你告街道办不公开小区的征地补偿信息,起诉状写得不太规范,漏了证据清单。法院不能因为“写得不行”就一退了之,应当告诉你哪里要补、怎么补;实在拿不准该不该受理的,先立案,审下来发现不符合条件再驳回。总之,“告状有门”是底线,法院不能自己加门槛把你挡在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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