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可逐级请示,不得就事实认定、定性或实体处理全案请示。行政与民事案件交叉时,应以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构成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前提判断审理顺序,并尊重生效裁判既判力;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有关机关。
裁判规则
遇到法律适用疑难,应当逐级请示,但请示事项只限法律适用问题,事实认定、定性处理都不能拿来请示。行政、民事两个诉讼交叉时,先看民事争议是不是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前提,是则中止行政案件等待民事结果;生效裁判确立的事实和结论应当受到尊重,不得作出相抵触的裁判。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101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
生活场景解读
你起诉房管局撤销房产证,可这房子背后还有一桩民事官司在打——谁才是真房主还没定。这时候法院会先看:民事案件的结果是不是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前提?如果是,就暂停行政案件,等民事判了再继续。这样能避免“这边说房子是甲的,那边又说乙有理”的怪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