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总论K0004

行政案件协调和解与撤诉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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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前提下,对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合同及自由裁量范围内的处罚等案件应着重做好协调。法院可建议被告改变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但须坚持合法性审查和当事人自愿原则,不得动员或强迫撤诉,并关注和解协议的履行。

裁判规则

行政赔偿案件允许调解;裁决、确权以及处罚、征收、补偿等有裁量空间的案件,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可以多做协调工作。法院可以建议行政机关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为、补足损失,当事人自愿撤诉的准许。但撤诉必须出于自愿,法院不能劝压当事人撤诉,也不能把撤诉率当政绩;协调达成的协议还要盯住履行。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60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9号)

生活场景解读

你和镇政府为一块宅基地的补偿标准闹到法院。法官问:镇政府愿意把补偿标准调高一点,你接受的话就可以撤诉,行不行?这没问题,法律鼓励在自愿基础上协商解决。但反过来,如果法官暗示“你不撤诉就别想有好结果”,或者镇政府逼着你撤诉,那就不合法。

撤诉必须是你真心愿意,法院还得盯着协议兑现没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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