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某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劳务分包给某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招用了50名农民工。工程完工后,劳务公司以建设单位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共计80万元。农民工多次催讨无果,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人社部门责令劳务公司限期支付,劳务公司逾期仍不支付。人社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规定先行清偿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80万元,再依法向劳务公司追偿。最终,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号:(2022)浙03刑终XXXX号
裁判要点:根据《刑法》第276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裁判要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较大'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浙江省执行的具体标准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
(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工资保证金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浙江省规定,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存储,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总包代发制度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四)实名制管理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五)清偿责任制度
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的核心规则:
(一)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第276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犯罪构成要件:
(二)'数额较大'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浙江省执行的具体标准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认定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四)量刑标准
对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
对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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