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以刑事侦查为名扣押企业财产,能告吗?|温州律师项若森

领域:行政法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实务文章 · 发布:2026-09-16 · 更新:2026-09-17
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刑事侦查行为本身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公安机关超出刑事诉讼法授权、以刑事侦查为名干预经济纠纷、扣押企业财产的,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判断看"实质"不看"名义";这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在公安机关——它要证明自己确在办理刑事案件、扣押于法有据。

一、为什么刑侦行为一般不可诉

公安机关具有"刑事侦查 + 行政管理"双重身份。刑事侦查、刑事强制措施(拘留、逮捕、查封冻结涉案财产)属于刑事诉讼活动,按刑事诉讼程序解决,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这是为了避免行政审判干预刑事程序。

⚠️ 本页为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

二、"假刑事真干预"的识别标准

裁判规则划出的例外是:公安机关超出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可诉。识别要点:

三、举证责任分配

这类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举证:公安机关主张其行为属于刑事侦查的,应当举证证明——提供立案决定书、案件性质依据、扣押与案件的关联性等。举证不能的,法院可以认定该行为属行政行为并纳入审查。

四、起诉与赔偿路径

五、实务提醒

六、常见问题(FAQ)

问:公安说在查我们公司,把设备都扣了,能告吗?
答:先看有无立案和扣押依据;若查明属于插手经济纠纷、超出刑事授权,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问:刑事立案了,还能打行政官司吗?
答:已依法立案且扣押确属侦查所需的,一般走刑事程序;但超出范围扣押无关财物的,仍可单独就扣押行为起诉。

问:扣押两年不还也不处理,怎么办?
答:可起诉确认违法并请求返还,同时申请立案监督;长期不处理本身就是"假侦查"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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