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之间“你出钱我操作、保证不亏”的委托理财极常见。一旦巨亏,出资人主张“对方承诺保本”,受托人主张“投资风险共担”,争议焦点就是保底条款的效力。
①信托、私募等金融机构的保底无效;民间委托理财的保底条款亦多被认定无效(参照九民纪要关于保底条款的处理精神);
②须先区分法律关系:是委托理财、民间借贷,还是合伙/联营?定性不同,责任与返还规则差异很大;
③名为理财、实为借贷的(约定固定回报、到期还本),可能被按借贷处理。
《民法典》第919条以下: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依指示处理事务并报告,因过错造成损失的应赔偿;
《民法典》第153、157条: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后财产应予返还并对损失按过错分担;
九民纪要关于保底条款、名股实债与营业信托的裁判精神。
①留存资金往来与约定证据(转账记录、微信约定、结算记录),固定“投入本金”数额;
②避免仅凭“保本”主张全额返还——更现实的是按双方过错分担亏损;
③明确是否存在受托人挪用、擅自改变用途等过错,以争取更高比例责任;
④涉及金额较大或人数众多的,注意是否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风险。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