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破坏市场公平,受损的多是“对手盘”投资者。行政处罚案例并不少见,但投资者真正获得民事赔偿的案件较少,关键在于证明交易因果关系与损失范围。
①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有法律基础,行为人应赔偿因其内幕交易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②适格原告通常限定为“内幕交易同期反向交易者”等,范围与虚假陈述案不同;
③行政处罚决定是重要的证据与“锚点”,可据此确定内幕信息形成、敏感期与交易时点。
《证券法》第53条、第76条:禁止内幕交易,内幕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虽规范虚假陈述,但其因果推定、损失计算规则对证券侵权赔偿有重要参照意义;
《刑法》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①以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为主线,固定内幕信息敏感期与交易时点;
②核对自身交易是否落在敏感期且方向相反,判断是否具备适格原告资格;
③损失计算通常参照买入均价与基准日价格差额,注意扣减系统性风险;
④关注是否已有先行赔付或和解机制,评估诉讼性价比。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