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跑路”往往伴随资金挪用、虚构底层资产,投资者常陷入“找不到人、拿不回钱”的困境,且容易误以为只能等刑事追赃。
①刑事报案与民事索赔可并行,民事时效不因刑事程序而当然中止,须及时起诉/仲裁;
②责任主体不限于管理人:销售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托管人未尽监督义务的,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③穿透核查底层资产,判断是否存在虚构标的、自融、资金池等问题,为定性(非法集资 or 合同纠纷)提供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管理人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不得公开募集、不得承诺保本等要求;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刑法》第176条、第192条、第272条: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挪用资金等;
《民法典》合同与侵权责任规则,为向销售机构、托管人追责提供依据。
①立即固定证据:合同、打款凭证、宣传材料、双录、管理人与销售方沟通记录;
②查询基金备案、托管信息(基金业协会公示),确认是否为备案产品、有无托管;
③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留受案回执,同时启动民事程序保全责任人财产;
④联合其他投资人形成合力,提高资产处置与谈判效率。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