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受案范围、原告资格、被告确定、举证责任分配与四种判决方式,并废止2011年旧规。
一、问题背景
2025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2024年12月24日最高法审委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施行,同时废止了2011年的旧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维权的重要取证工具,但申请被拒后能不能告、告哪个机关、由谁举证、法院怎么判,旧规与实务存在不少模糊地带,新解释把这些问题统一了。
⚠️ 本页为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
二、核心观点(六类规则)
- 受案范围:可诉行为包括:告知无法提供或不予处理、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复议决定、提供的信息与申请内容不符、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侵犯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主动公开职责的,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对处理结果不服再起诉。
- 原告资格: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具有原告资格,不再附加其他限制。
- 被告确定:主动公开的,以公开该信息的机关为被告;依申请公开的,以作出答复的机关为被告;逾期不作答复的,以收到申请的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指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行为的,以该机构为被告。
- 举证责任:被告对公开或不公开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并应就下列情形逐项举证:已公开;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公开;属于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执法案卷信息;信息不存在且已尽合理检索义务。原告应就曾提出申请、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公开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等事项举证。
- 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情形:应申请行政复议而未申请的、仅对延期或补正等程序性告知不服的、单独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不服的、重复申请不予重复处理的、对工商登记或不动产登记查询告知不服的、要求行政机关制作加工分析信息的、以申请形式提出信访投诉举报的、要求提供已公开出版物的、要求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信息的,以及没有实际影响的其他情形。
- 判决方式: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公开(一般二十个工作日内,可区分处理);确认违法(已公开或原告诉请确认违法);判决不得公开(涉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公开无重大影响);驳回诉讼请求。
三、法律依据
- 《法释〔2025〕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6月1日施行,废止法释〔2011〕17号。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行政机关对不予公开负有说明理由义务。
四、实务建议
- 申请一次写到位:申请内容要具体、明确、指向特定文件,避免被认定为要求制作、加工、分析信息。
- 被拒后先分类:区分实体不予公开答复(可诉)与程序性告知(延期、补正,一般不单独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起诉复议决定。
- 主动备好利害关系证据:涉及他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时,先收集申请记录、答复文书与权益受影响的初步证据。
- 温州本地注意:行政机关公开前的保密与合法性审查义务是应诉的重要抓手;对不予公开答复不服,注意复议前置或起诉期限,别把六十日、六个月耗掉。
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1: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拒,都能起诉吗?
不是所有被拒都能起诉。可诉的主要是:告知无法提供或不予处理、答复的信息与申请不符、公开行为侵犯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实体处理行为。仅对延期、补正等程序性告知不服,或单独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不服的,一般不属于受案范围。
Q2:告哪个机关?
主动公开的告公开信息的机关;依申请公开的告作出答复的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告收到申请的机关;指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行为的,告该机构。
Q3:打这种官司,谁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对公开或不公开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需就已公开、公共利益公开、内部事务/过程性/执法案卷信息、信息不存在且已尽合理检索等逐项举证;申请人则要就提出过申请、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公开可能损害其权益举证。
Q4:赢了官司,法院一般怎么判?
可以判决行政机关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能区分处理的作区分处理);信息已公开的确认违法;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公开无重大影响的,判决不得公开;行政行为合法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