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
两条路径:①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公司法》第89条),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条件却不分配,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60日协商不成须于90日内起诉;②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解释四》第14、15条),有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决议的按决议分;无决议原则上驳回,但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导致不分配、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可突破。出资瑕疵可被合理限制分红权(解释三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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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89条第1款: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条件却不分配,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60日协商不成须于90日内起诉,逾期不予受理。
- 《公司法》第89条第3款(新增):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亦可请求回购,不要求投反对票。
- 《公司法解释四》第14条:已有有效利润分配决议的,按决议分配。
- 《公司法解释四》第15条:无分配决议原则上驳回,但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导致不分配、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 《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股东自身出资瑕疵的,公司可合理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
三、司法实践
法院对强制分配利润普遍审慎,坚持「公司自治优先」。须同时满足「公司存在实际可分配利润」与「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两要件,且举证责任在股东,难度较大。
四、给当事人的实操建议
- 先确认是否满足法定回购条件(五年盈利不分配且投反对票)。
- 若要突破「无决议不分配」,重点搜集控股股东转移利润、发放不合理薪酬等滥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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