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公司重大决议的小股东,能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吗?

领域:公司法(含董监高责任)·股权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FAQ | 发布:2026-10-10 | 更新:202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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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论

新公司法赋予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具体期限以现行法为准。

二、法律依据

三、典型情形

四、风险防范建议

本律师建议:第一,对上述重大决议投反对票时,务必保留书面反对的证据(表决票、会议记录签字、邮件等),这是行使回购请求权的前提;第二,决议作出后先与公司协商收购价格,注意六十日的协商窗口;第三,协商不成的,要在九十日起诉期限内及时向法院起诉,逾期可能丧失胜诉机会;第四,合理价格的认定往往需要审计、评估,建议提前固定公司财务资料。回购请求权是小股东退出的法定通道,但程序和期限要求严格,错过时间窗口将难以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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