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方名下的公司股权,能分一半吗?
领域:公司法(含董监高责任)·股权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FAQ | 发布:2026-10-10 | 更新:2026-10-10
一、结论
夫妻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在离婚时可以分割。配偶并非当然取得股东资格,须按公司法规定履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等程序;实践中常见以股权折价补偿,或经其他股东同意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方式处理。
二、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离婚时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配偶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配偶可以分得相应的折价款。
三、典型情形
-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公司、登记在一方名下,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
- 配偶想直接"进公司当股东",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否则只能取得相应折价补偿。
- 持股方不配合评估、不提供账册的,另一方可申请司法审计、评估股权价值后,由持股方支付折价款。
- 股权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未以共同财产投入或未共同经营增值的,婚后自然增值部分仍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四、风险防范建议
本律师建议,离婚涉及股权分割时,先固定出资来源、工商登记与财务账册,区分婚前个人股权与婚后共同财产部分;优先采用股权折价补偿方式,避免破坏公司人合性;确需过户的,同步完成其他股东同意与优先购买权放弃程序,再办理名册记载与工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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