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
股东知情权胜诉判决应明确查阅、复制的时间、地点、特定文件材料名录,便于执行。公司拒不履行的,股东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可适用预处罚通知书、罚款等间接执行措施促使配合。此外,股东按生效判决查阅会计账簿过程中进行摘抄,属实现查阅权的必要方式,不应被片面限制为"仅查阅不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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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据
- 股东知情权胜诉判决应明确查阅、复制的时间、地点、特定文件材料名录,便于执行。
- 公司拒不履行查阅、复制义务的,股东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可适用预处罚通知书、罚款等间接执行措施促使配合。
- 摘抄是实现查阅权的必要方式:股东按生效判决查阅会计账簿过程中进行摘抄,属实现判决确定查阅权的必要手段。
三、司法实践
知情权判决的"落地"长期是难点。在《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第六辑)》收录的某生物技术公司诉某科技企业股东知情权执行争议案中,法院认为:股东按生效判决查阅会计账簿过程中进行摘抄,是实现判决确定查阅权的必要方式。在张某某与上海某实业公司执行实施案(入库编号2024-17-5-101-019)中,明确了股东知情权案件执行措施的适用,包括预处罚通知书等间接执行措施,破解"判了也查不到"的困局。
四、给当事人的实操建议
- 诉讼请求与判决应明确时间、地点、材料名录。越具体越利于后续执行。
- 公司不配合可申请间接执行措施。预处罚通知书、罚款等可促使公司履行协助义务。
- 执行中可依法摘抄。摘抄是实现查阅权的必要方式,不应被片面限制为"仅查阅不得记录"。
- 执行阶段的财产线索征集,可结合执行悬赏机制推进,提升实际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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