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怎么发?
领域:劳动法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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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论
职工因工伤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需延长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温州用人单位不得在此期间降低或停发工资,否则劳动者可依法维权。
⚠️ 本页为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
二、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生活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含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等对停工留薪期确认有细化规定,浙江省内可结合适用;停工留薪期待遇依《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三、主要风险情形 / 情形分析
- 情形1:单位在停工留薪期只发基本工资、停发绩效奖金,违反"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规定。
- 情形2:超过12个月仍需治疗,应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否则单位可停发。
- 情形3:单位以未缴工伤保险为由拒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由用人单位承担,与是否参保无关。
四、给当事人的实操建议
- 建议1: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并保存诊断证明、病假条,明确停工留薪期起止。
- 建议2:单位未足额发放时,先书面催告并保留工资流水作为证据。
- 建议3:协商无果可向温州属地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补足停工留薪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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