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 级工伤职工离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怎么算?
领域:劳动法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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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论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浙江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伤残等级并结合解除关系时的年龄递减)。
⚠️ 本页为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涉及具体待遇数额的,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及生效裁判为准。
二、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 37 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办法:浙江对两项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规定月数发放,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定年限的实行递减。
三、情形 / 分析
- 两项补助金是“出口”待遇:职工离职(本人提出解除或合同终止)时才触发,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叠加。
- 医疗补助金由基金出、就业补助金由单位出,二者性质不同。
- 浙江实行“基数×月数”,且对临近退休的职工按剩余年限递减,具体月数随年度与年龄变化。
四、给当事人的实操建议
- 离职前先核算两项补助金,确认单位是否参保——未参保的,两项均由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
- 关注年龄递减规则:距退休越近,就业补助金可能越少,离职时机影响金额。
- 温州本地具体月数以最新《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当地经办机构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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