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政府信息公开是征收维权的“前置武器”——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等须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稳评等材料,行政机关须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不予公开须先复议后诉讼,超期不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他人补偿明细公开有边界。
政府信息公开是征收维权的“信息武器”:很多程序违法、补偿不公的问题,都是先靠信息公开把底牌翻出来的。四个关键认知:第一,征收土地预公告(≥10个工作日)、补偿安置方案公告(≥30日)、征地公告(批后15个工作日内)、批复文件、“一书四方案”等批前批后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不公开的可主张违法;第二,答复时限20个工作日、可延长20个工作日,超期不答复=行政不作为;第三,被“不予公开”拒绝的,必须先复议后诉讼(新《行政复议法》第23条复议前置);第四,别人到户补偿明细涉个人隐私一般不公开,但发到集体经济组织的数额可公开;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收到批准后依申请公开,能区分处理的应提供可公开部分,但批复最终结果必须公开。
问题一:征收中我能申请公开哪些政府信息
(一)法律规则
- 总原则: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9条);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及部门还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土地征收的信息(第21条);征收程序公告另行由《土地管理法》第47条及其实施条例强制公开。
- 批前主动公开:①征收土地预公告:载明征收范围、征收目的、现状调查安排,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不少于10个工作日(实施条例第26条);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载明补偿方式标准、安置对象方式、社会保障等,公告不少于30日,多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实施条例第27、28条;原“征地告知书”制度已并入征收土地预公告)。
- 批后主动公开:③征收土地公告: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实施条例第31条);④批准用地批复文件及地方政府转发文件(条例第20条"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项);⑤"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及征地批准文件:属《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征地申报批准相关材料"项,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开(条例第19、21条;农用地转用方案即实施条例第23、24条所指报批材料,但该两条系审批程序条款、未规定公开)。主动公开信息一般应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条例第26条)。
- 征地管理政策信息(主动公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与社会保障有关规定、征地前期工作/审查报批/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等,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标准目录"征地管理政策""征地法定公告"项;条例第19、21条)。
- 征地工作程序材料(区分处理):土地现状调查相关材料(勘测调查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情况表,涉及勘测定界图件的按规定技术处理后公开)、听证相关材料(《听证通知书》、听证处理意见等)、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凭证。区分口径:登记材料涉及农民集体所有补偿内容的应予公开、涉及个人补偿内容的经本人同意可以公开;协议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的应予公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经本人同意可以公开;支付凭证对土地所有权人的应予公开、对土地使用权人的经本人同意可以公开(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情况)。时限:信息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不少于5个工作日,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标准目录"征地工作程序"项;实施条例第26、28条,土地管理法第47条)。
- 依申请公开: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材料,收到批准后依申请公开(标准目录"征地工作程序"项备注);其他未主动公开的征地信息,依条例第13条"无豁免即应公开"原则通过依申请渠道获取。
- 不予公开红线:国家秘密、危及三安全一稳定(条例第14条);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条例第15条,第三方同意或公共利益重大影响除外,涉及第三方权益的须书面征求其意见——条例第32条);内部事务、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条例第16条)。申请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但能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公开部分并对不予公开内容说明理由(条例第37条)。征地批复等最终结果必须公开。
(二)司法实践倾向
征收批准文件、公告类、“一书四方案”、征地管理政策信息属于应公开范畴,行政机关以“涉密”“内部文件”等理由拒不公开的,法院会责令限期公开。被征收人名单随征地行为公开((2023)浙0603行初82号),补偿费用总额应当公开((2020)浙0783行初53号),分户到人的个人补偿明细属个人隐私不予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作删减、遮隐后公开其余部分((2019)苏10行终226号);未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径行不予公开的构成程序违法((2023)浙0603行初169号)。申请内容与自身权益直接相关的,公开倾向更强。
(三)实务操作要点
第一,先申请关键底牌:征地批复、补偿安置方案、分户评估报告、补偿费用落实凭证,优先申请;第二,申请写具体:写明申请的信息名称、文号、制作机关、时间段,别用“关于征收的所有信息”这类笼统表述,避免被以“内容不明确”要求补正;第三,多渠道取证:公告栏张贴、送达文书同步拍照留存;第四,把信息公开当“前置调查”:诉讼前先通过信息公开摸清程序违法的证据
集体土地征收信息公开范围速查(按自然资办函〔2022〕576号标准目录整理)
| 信息类型 | 公开性质 | 依据与说明 |
| 征收土地预公告 | 批前主动公开 | 实施条例§26,≥10个工作日,含范围、目的、现状调查安排 |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批前主动公开 | 实施条例§27-28,≥30日;多数成员异议应组织听证 |
| 征收土地公告 | 批后主动公开 | 实施条例§31,收到批准文件15个工作日内 |
| 批准用地批复文件及转发文件 | 批后主动公开 | 条例§20“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项 |
| “一书四方案”及征地批准文件 | 批后主动公开 | 标准目录“征地申报批准相关材料”项,收到批准文件15个工作日内;实施条例§23、§24系材料来源、非公开条款;核查“未批先征”核心底牌 |
| 区片综合地价、青苗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安置社保规定、征地规范性文件、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 | 主动公开 | 标准目录“征地管理政策/征地法定公告”项;条例§19、§21;20个工作日 |
| 土地现状调查相关材料(勘测调查表等) | 特定群体+平台公开 | 标准目录“征地工作程序”项:形成后5个工作日村公示栏≥5日,批准后15个工作日平台公开;涉勘测定界图件技术处理后公开 |
| 听证相关材料(通知书、听证处理意见) | 特定群体+平台公开 | 标准目录“征地工作程序”项;时限另符合听证相关规定 |
| 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 区分处理 | 农民集体所有补偿部分应予公开;个人部分经本人同意(标准目录) |
|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 区分处理 | 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应予公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经本人同意(标准目录) |
| 补偿费用支付凭证 | 区分处理 | 土地所有权人应予公开;土地使用权人经本人同意;不含集体内部分配使用情况(标准目录) |
| 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材料 | 依申请公开 | 收到批准后依申请公开(标准目录“征地工作程序”项备注) |
信息公开范围·一图速览
应主动公开
不公开即违法
▎报批前程序
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范围·目的·现状调查安排(实施条例§26)
≥10个工作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补偿方式标准·安置·社保(实施条例§27-28)
≥30日 · 异议须听证
▎批准实施(批后)
征收土地公告
范围·时间安排(§31)
批后15个工作日
批准用地批复文件
国务院/省政府批复·转发(条例§20)
“一书四方案”
呈报书·农转用·补充耕地·征收·供地方案(条例§19、§21·标准目录)
▎征地管理政策
区片地价·补偿费标准·安置社保规定
含征地规范性文件、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标准目录·20个工作日)
通用时限:信息形成/变更后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条例§26)
征地工作程序材料
区分处理 · 个人部分经本人同意
▎调查与听证
① 土地现状调查相关材料
勘测调查表·附着物青苗调查表(涉图件技术处理)
② 听证相关材料
听证通知书·听证处理意见
▎登记 · 协议 · 凭证(区分处理)
③ 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集体部分应予公开 · 个人部分经本人同意
④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所有权人协议应予公开 · 使用权人协议经本人同意
⑤ 补偿费用支付凭证
所有权人应予公开 · 使用权人经本人同意
▎依申请公开
⑥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收到批准后依申请公开
时限:形成后 5 个工作日村公示栏≥5 日,批准后 15 个工作日平台公开;答复 20 个工作日可延 20(条例§33)
不予公开红线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条例§14-16);涉及第三方权益先书面征求意见(§32);能区分处理的提供可公开部分并说明理由(§37);过程性信息可不公开,但批复最终结果必须公开
边界速记:①主动公开看“程序与结果”——预公告、方案公告、征地公告、批复及报批材料、征地管理政策,政府不公开即可主张违法;②征地工作程序材料看“区分处理”——登记、协议、支付凭证三类,涉及集体的部分应予公开、涉及个人的部分经本人同意,不能以“个人隐私”整体拒绝;③稳评材料收到批准后依申请公开,批复等最终结果必须公开。申请“一书四方案”和补偿费用支付凭证,是征收维权最常用的两个信息公开动作。
问题二:申请后政府要多久答复
(一)法律规则
- 一般答复: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
- 延长答复:最多再延长20个工作日,须书面告知申请人。
- 申请内容不明确: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算。
- 超期未答复=行政不作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确认违法。
(二)司法实践倾向
超期未答复被确认违法是高频结果;以“不属于政府信息”“信息不存在”规避实体答复的,法院从严审查,要求行政机关证明已尽合理检索义务。行政机关须留存检索记录,无法证明已尽检索义务的,答复合法性不被支持。
(三)实务操作要点
第一,记清收件日:当面、邮寄、网上申请都保留提交凭证,从收件日起算时限;第二,建立倒排台账: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没答复或没书面延长告知的,就构成不作为;第三,超期即启动救济:不要无限期等,超期未答复及时复议或起诉确认违法;第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补正:在收到补正告知后及时补充,别错过重算时限
问题三:政府拒绝公开或超期不答复怎么办
(一)法律规则
- 不予公开→复议前置: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一款第(四)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起诉。
- 超期不答复、答非所问、信息不存在等:不属复议前置,可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复议期限:收到不予公开答复之日起60日内;起诉期限一般6个月。
(二)司法实践倾向
对“不予公开”答复直接起诉的,法院会以未经复议程序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所以被拒绝时务必先走复议。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效率较高;诉讼中政府负举证责任,须证明已依法履行公开义务或答复合法。
(三)实务操作要点
第一,分清救济路径:收到“不予公开”答复→60日内先复议;超期不答复或说信息不存在→可复议可直接起诉;第二,复议对象:县政府部门的不予公开→向县政府复议;县政府的不予公开→向上一级市政府复议;第三,诉权告知核对:规范的答复书会写明复议机关,发现告知错误的可一并主张;第四,留答复文书:不予公开决定书、送达凭证原件保存,作为复议/诉讼材料
问题四:涉及个人隐私的征地信息怎么公开·能公开别人的补偿数额吗
(一)法律规则
- 征地信息原则上应公开,但涉及被征地农民个人隐私的内容(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家庭成员信息、个人补偿金额等),依法不予公开(条例第15条)。
- 区分处理:申请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条例第37条)——不得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对整份信息整体拒绝公开。
- 第三方程序: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不同意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书面告知第三方(条例第32条)。
- 标准目录的具体区分口径(自然资办函〔2022〕576号):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农民集体所有补偿内容应予公开、个人补偿内容经本人同意可以公开;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应予公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经本人同意可以公开;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土地所有权人的应予公开、土地使用权人的经本人同意可以公开(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情况)。
- 被征收人名单本身不属于个人隐私,属征收行为组成部分,应随征地信息公开。
(二)司法实践倾向
个人补偿金额属个人财产性隐私,一般不予公开,但补偿费用总额应当公开((2020)浙0783行初53号);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作删减、遮隐后公开其余部分((2019)苏10行终226号);未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径行不予公开的,构成程序违法((2023)浙0603行初169号);被征收人名单随征地行为公开((2023)浙0603行初82号)。与自身权益直接相关的信息(自己的分户评估、补偿计算依据)公开倾向强。
(三)实务操作要点
第一,别指望他人明细:个人补偿金额属个人隐私,重点申请与自身权益直接相关的信息。第二,主张“区分处理”:申请登记材料、协议、支付凭证时,明确要求对涉及集体的部分予以公开,不要被“涉及个人隐私”整体拒绝。第三,主张公共利益优先:涉及征地补偿分配不公、涉嫌侵吞补偿款等情形,可主张公开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并注意行政机关应履行征求第三方意见程序。第四,结合其他渠道:补偿分配情况可通过村务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获取(土地管理法第49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补偿费用收支状况向成员公布)。
附录A:高频援引法规速查
与征收信息公开对应的核心条款(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 法规名称 / 公布·实施日 | 核心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19年修订 · 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19条主动公开总原则;第20条主动公开范围(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第21条市县级、乡镇政府应主动公开涉及土地征收的信息;第26条主动公开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第14、15、16条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予公开;第32条第三方意见征求;第33条20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与延长;第37条: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但能区分处理的,提供可公开内容并说明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9年修正 | 第47条:征收土地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多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应组织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21年修订 · 国务院令第743号 | 第23、24条:农用地转用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拟订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审批程序条款,非公开义务条款);第26条:征收土地预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土地现状调查查明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及附着物等,抢栽抢建不予补偿;第27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和方式、社会保障);第28条: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少于30日,载明补偿登记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多数成员异议应组织听证;第31条: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第32条:补偿安置等费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未足额到位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23年修订 · 2024.01.01施行 | 第23条第一款第(四)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不予公开的,复议前置,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起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5〕8号 | 第4条: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不服的,以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对依申请公开行为不服的,以作出答复的机关为被告;逾期未答复的,以收到申请的机关为被告。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国办函〔2020〕109号 · 2021.01.01施行 | 超量申请可收取信息处理费:同人单月10件以下免费,超量按件/按页收费。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2〕576号(原自然资办函〔2019〕1105号《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已同时废止) | 自然资源领域(含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框架(目录42-45项):征地管理政策(区片综合地价、补偿费标准、安置社保规定等,20个工作日);征地法定公告(预公告≥10个工作日、补偿安置公告≥30日、征收土地公告批后15个工作日,村公示栏+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征地工作程序材料(现状调查、听证、登记、协议、支付凭证:形成后5个工作日村公示栏≥5日、批准后15个工作日平台公开;集体部分应予公开、个人部分经本人同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批准后依申请公开);征地申报批准相关材料(报批经审批通过的相关材料与征地批准文件,批后15个工作日)。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4〕29号 · 已废止(自然资源部公告2020年第14号) | 原征地信息公开分类框架(主动公开类与依申请公开类),现已被《土地管理法》第47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32条征地程序条款及上述标准指引吸收,引用时以现行法规为准。 |
附录B:答复类型与救济路径速查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类型与对应的救济路径
| 答复/处理类型 | 救济路径 | 说明 |
| 予以公开 / 部分公开 | 对公开内容不满意可依法申请或诉讼 | 部分公开的,审查删减是否合法 |
| 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 | 可复议或直接起诉 | 以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法释〔2025〕8号);属不履行法定职责 |
| 不予公开 | 复议前置:60日内先申请行政复议 | 新行政复议法第23条;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 |
| 逾期不答复 | 可复议或直接起诉 | 属行政不作为,可确认违法并责令限期答复 |
| 答非所问 / 信息不存在 | 可复议或直接起诉 | 要求证明已尽合理检索义务 |
| 以信访投诉举报为由不处理 | 可复议或直接起诉 | 判断核心:申请的是否为“获取特定政府信息” |
说明:本文关于征地信息公开范围、时限与救济路径的整理,基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及自然资源部征地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具体以现行有效文本及所在地实务口径为准。实务文章仅供普法与研讨参考,不构成对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1:征收中我能申请公开哪些政府信息?
三类:一是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批前有征收土地预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少于30日,多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异议应组织听证);批后有征收土地公告(收到批准文件15个工作日内)、批准用地批复文件及转发文件、一书四方案(报批材料,15个工作日内),以及区片综合地价、补偿费标准、安置社保规定等征地管理政策信息。二是征地工作程序材料(涉及被征地集体与个人):登记材料、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的协议、支付凭证等涉及集体的部分应予公开,涉及个人的部分经本人同意可以公开。三是依申请公开: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材料在收到批准后依申请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不予公开,但能区分处理的应提供可公开部分。
Q2:申请后政府要多久答复?
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最长再延长2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内容不明确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算。超期未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确认违法。
Q3:政府拒绝公开或超期不答复怎么办?
分两类:①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注意复议前置:按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一款第(四)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不予公开的,必须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诉讼;②逾期不答复、答复答非所问、声称信息不存在的,不属于复议前置,可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建议被拒绝时优先走复议,期限为收到答复之日起60日内。
Q4:我能申请公开其他被征收人的补偿数额吗?
要看对象和内容。发放到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数额属于可公开信息;到户到人的补偿明细涉及个人隐私,一般须经第三方同意或存在重大公共利益方可公开。涉及个人的登记材料、协议、支付凭证,经本人同意可以公开。行政机关不得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整体拒绝:能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公开部分并对不予公开内容说明理由(条例第37条)。个人补偿金额一般不予公开,但补偿费用总额应当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