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签了但没办变更登记,股权算谁的?
领域:公司法(含董监高责任)·股权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FAQ | 发布:2026-10-10 | 更新:2026-10-10
一、结论
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的实际变动以记载于股东名册为准,未经公司登记变更的,受让人不得对抗公司及第三人;工商登记仅具对抗效力。协议签订后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受让人有权请求公司办理名册记载与变更登记;出现一股权二卖等情形时,已办理登记或名册记载的一方优先受保护。
二、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 《公司法》第五十六条: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关于买卖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则: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典型情形
- 双方签了股权转让协议、付了款,但公司没改股东名册、没办工商变更,转让方仍以股东身份参加股东会、领取分红。
- 转让方把同一股权先后卖给两个人:先签合同的没登记,后签合同的先办了名册记载与工商变更——后者优先取得股权,前者只能向转让方主张违约责任。
- 受让人未登记期间,转让方的债权人申请法院冻结该股权,受让人能否排除执行,须结合名册记载、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情况综合判断。
四、风险防范建议
本律师建议,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与名册记载、工商变更应尽量同步推进,协议中约定先变更后付款或采用提安排款;发现"一股二卖"风险的,尽快起诉并申请保全股权,固定名册记载与登记的先后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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